第十章 专利管理

第十章 专利 管理

第110条 知识产权总局根据本法规定对专利进行管理,并适当考虑本法规定的其他机构的权力。

第111条 知识产权总局负责管理档案并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建立国家专利档案系统与信息网络,最大限度地向公众提供与专利技术有关的信息。

第112条 在执行专利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总局受法律与人权事务部部长的领导并对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