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

一、申请人

越南专利或工业设计的登记申请人包括组织或个人,即越南民法中的个人、法人和其他主体,它们可以是发明或工业设计的创作者,或者是为发明或工业设计的创作提供资金和材料设施的组织或个人,亦或者是通过转让、遗赠或继承从原权利人那里获得权利的组织或个人。(越南第103/2006/ND-CP号法令第2条)

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下列组织和个人有权登记发明和工业设计:

(1)以自己的努力和费用创造出发明或工业设计的作者,或者向以工作指派或聘用形式的作者提供资金和材料设施的组织或个人,但参与各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2)政府可以使用来自国家预算的材料技术设施和资金提供登记发明或工业设计的权利;

(3)若不止一个组织或个人共同创造或投资在一项发明或工业设计的创造上,这些组织或个人都享有登记权,该权利只能经他们同意才能行使;(https://www.daowen.com)

(4 )享有登记权利的个人可以依法以书面合同、遗赠或继承的形式向其他组织或个人转让那项权利,即使该登记申请已经提出。(越南知识产权法第86条)

根据登记申请人的国别不同,上述组织或个人可以是本国的(即本国申请人),也可以是外国的(即外国申请人)。越南组织和个人,永远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在越南有生产或经营场所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在越南的法定代理人对工业产权的设立登记提出申请。非永久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在越南没有生产或经营场所的外国组织或个人应当通过其在越南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对工业产权的设立登记提出申请。(越南知识产权法第89条)

申请人及其代表在工业产权登记期间应当确保提交到知识产权局的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所有的递交文件必须经申请人或其代表签字,以及组织的证明印章。需要公证人或其他主管机构的证明的,应取得其证明。申请人或其代表必须确保所有外语文件的越南译本来源于原始文件。申请人承担其代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的事项引起的一切后果和义务。申请人的代表应就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手续时声明或提供不真实信息的所有后果向申请人负责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果申请所有人由工业产权组织代表,则签署通信文件的该组织的代表人必须是合法的工业产权代理人。(越南知识产权法第5条,越南第16/2016/TT-BKHCN号法令)

越南对申请人的规定与中国基本一致。中国专利或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包括组织(法人)或个人,也区分国内申请人和国外申请人。中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