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与注册
21.形式要件
根据本法令,以下规定为“形式要求”:
(a)第15条的所有要求;以及
(b)规则第6条至第13条的所有要求。
22.缺陷
(1)凡登记员认定在形式要件方面有不足之处,他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有关缺陷。
(2)有关形式要求的缺陷可在通知日期后3个月内纠正。
(3)在符合第27条的情况下,如在分则第(2)款所提述的期限内更正相关的缺陷,登记员须按照第26条进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
23.反对驳回申请的起诉
根据第58条反对登记员根据第27条做出驳回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该决定的日期须为根据该条款向申请人发出该决定的通知的日期。
24.物品分类
为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应按照“洛迦诺协定”所规定的分类对物品进行分类。
25.注册
(1)登记员须根据第26条将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在登记册内输入以下详情:
(a)注册日期;
(b)记入登记册的日期;
(c)(如适用)优先权日期和相关巴黎公约国或世贸组织成员的名称;
(d)注册编号;
(e)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f)任何送达地址;(https://www.daowen.com)
(g)由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一项或多项条款的“洛迦诺协定”确立的分类的类别和子类别的数目。
(2)此外,登记员应在登记册中填写以下内容:
(a)包括该申请的工业设计的表述的再现;
(b)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关的任何新颖性陈述;
(c)详细说明该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注册的物品;
(d)关于第34条适用的任何有关事务、文件或业务活动的详情。
(3)登记员可随时在登记册内登记他认为合适的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其他详情。
26.注册证书
在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时,登记员须向注册拥有人发出注册证明书。
27.注册公告
根据第26条第(1)款(d)项在报刊上公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公告,须包含:
(a)注册日期;
(b)(如适用)优先权日期和相关巴黎公约国或世贸组织成员的名称;
(c)注册编号;
(d)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e)任何送达地址;
(f)包括申请的工业设计的表述的再现;
(g)详述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一个或多个物品;以及
(h)由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一项或多项条款的“洛迦诺协定”确立的分类的类别和子类别的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