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与登记

一、审查与登记

(一)审查程序

1.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审查程序

马来西亚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被正式受理、确定申请日后,先由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及根据专利法制定的相关形式要求,若发现申请未能符合所有的形式要求,则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的将被驳回。

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提出实质审查或简化改进实质审查申请,并缴纳费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申请的,符合延期条件的,登记官可给予延期。实质审查申请通过后,由审查员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决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以及根据专利法制定的关于实质审查的相关规定,并向登记官报告结论。不符合实质审查规定的,登记官将通知申请人修改,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改的,申请将被驳回。

通过实质审查的申请,登记官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将授予专利或实用新型,并向申请人颁发专利授权或实用新型证书、专利或实用新型的副本以及审查员的报告副本,将专利或实用新型在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并在公报上公布专利授权的情况。(马来西亚专利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中国的发明专利审查也是先进行形式审查,再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进行授权,颁发专利证书。

2.外观设计的审查程序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采用注册制,外观设计申请只需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便予以注册,颁发证书。

凡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被赋予申请日的且该申请未被撤回的,注册官将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进行审查。

凡审查结果认为该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注册官将通知申请人,并给予申请人一次在指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修改该申请书的机会,以符合形式要求。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满足注册官要求的形式的,或者未修改申请书以满足要求的,注册官将拒绝对该外观设计予以注册。注册官拒绝注册某一外观设计之前,应当给予申请人一次听证的机会。

凡注册官认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满足规定要求的,将通过在登记簿记录规定的款项,对该外观设计予以注册,并以规定形式向申请人颁发外观设计注册证书,在国家公报中公布该外观设计已被注册的通告。(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22条)

(二)形式审查

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授权和实用新型授予的形式条件,即对于确定了申请日且未被撤回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将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和相关的形式要求。如果登记官发现申请未能符合所有的形式要求,则会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修正;如果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修正,登记官将驳回其申请。(马来西亚专利法第29条)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只需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外观设计便可注册,并颁发证书。外观设计申请被赋予申请日且未被撤回的,注册官将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注册官将通知申请人,并给予申请人一次在指定期限内进行陈述意见和修改该申请书的机会,以使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未在指定期限内满足注册形式要求的,或者未修改申请书以满足要求的,注册官可以拒绝对该外观设计予以注册。

马来西亚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形式审查都是针对确定了申请日且未被撤回的申请,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需按登记官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否则申请将被驳回。马来西亚专利法并未明确指明哪些具体内容属于“规定的形式要求”,但从相关法条来看,对申请的形式要求主要是指申请对象属于保护的客体、申请文件的形式和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等。(https://www.daowen.com)

马来西亚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都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环节,因而形式审查更加侧重于对申请文件的“形式”上的要求。中国对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申请文件明显实质性缺陷、其他相关手续文件的合法性及有关费用进行的审查。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对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包括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以及有关费用的审查。对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也是初步审查,不但对申请文件特别是视图的形式作严格审查,而且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与马来西亚的规定不同的是,中国的实用新型不需要实质审查,外观设计的形式审查更为严格。

(三)实质审查

在马来西亚,若一项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后未被撤回或驳回,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如果申请人或原专利权人,在马来西亚境外的指定国家、或根据指定的条约或公约,获得发明的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保护,且该发明与其申请所涉发明相同或基本相同,则申请人需要申请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而不需要申请实质审查。实质审查请求或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请求应当遵循规定的格式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未缴纳规定费用或者不符合其他要求的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申请。

登记官在进行实质审查登记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或原专利权人经由国内、区域或国外知识产权局在马来西亚境外申请专利或其他工业产权保护时,规定提交的信息或其他辅助材料。实质审查申请登记后,如果曾有《专利合作条约》下设的国际检索机构对申请人的某项发明进行检索,且该发明与专利申请所涉发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则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供调查或审查结果的相关信息。

除了申请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请求的发明未获得专利权或相关保护,或无法提供所需材料的情况外,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请求,或未根据登记官的要求提供所需信息或材料,登记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批准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的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请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根据登记官的要求提供所需信息或材料的,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马来西亚专利法第29A条)

登记官对实质审查申请和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申请进行登记后,将该申请交给审查员进行审查,审查员决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和根据专利法制定的关于实质审查和简化改进实质审查的相关规定,并向登记官报告审查结论。如果审查员发现申请不符合规定,登记官将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就审查报告陈述意见或对申请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未能按要求修改其申请,则登记官可以驳回该申请。登记官可以延长该规定期限,但只能批准延期一次,并且不得再次批准延期。如果审查员认为原始申请或修改后的申请符合规定,则将授予其专利或实用新型。(马来西亚专利法第30条、第31条)

登记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一项申请或该申请的一部分免除实质审查,但需要在公报上说明免除该审查的原因,并告知所有利害关系人。同一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就同一发明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申请,且这些申请具有相同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登记官只会批准一项专利申请。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独立完成同一发明,并且其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相同,则可将专利授予每一个申请人。(马来西亚专利法第30条、第31条)

马来西亚的实质审查中有关于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即如果申请人或原专利权人,在马来西亚境外的指定国家,或根据指定的条约或公约,获得发明的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保护,且该发明与其申请所涉发明相同或基本相同,则申请人需要申请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而不需要申请实质审查。这一规定简化了审查程序,节省了审查成本,提高了审查效率。此外,马来西亚的实质审查由审查员完成,审查员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判断后再向登记官报告审查结论,审查员指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个人、政府部门、单位、组织、外国或国际专利办事处或组织。

与马来西亚不同的是,中国目前还没有简化的实质审查制度,实用新型也不需要实质审查,两人或两人以上独立完成同一发明并且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相同的需要申请人协商解决,专利审查员必须是专利局的专业审查员,而非专利局指定的其他个人、部门、单位或组织。

中国的专利实质审查要求专利申请既不能有专利法实施细则所列示的有关实质性方面的缺陷,又要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形式方面的所有规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首先审查申请文件中是否存在实质性缺陷:审查申请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和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且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等。

(四)登记

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应当授予专利权,向申请人颁发专利授权证书、专利的副本以及审查员的报告副本,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公报上公布专利授权的情况,收取规定费用后,向公众提供专利的副本。(马来西亚专利法第31条)

专利权人可以对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地址错误进行修正、添加,向登记官提出修正登记簿记录的申请,登记官对登记簿记录进行修正后,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交专利授权证书,然后撤销原专利授权证书并颁发新的专利授权证书,或根据登记簿的修正对专利授权证书做出必要修正。专利权人在申请修正登记簿中的姓名或地址错误时,除非上述错误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否则无须缴付相关费用。(马来西亚专利法第33B条)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规定,符合形式要求的外观设计应予以注册,以规定形式向申请人颁发外观设计注册证书,在国家公报中公布该外观设计已被注册的通告、注册所有人的姓名和住址,以及构成或者与该外观设计有关的其他事项。注册证书应当作为证书中所述事实和该注册有效的初步证据。(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22条)

马来西亚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登记是在专利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后,外观设计登记是在外观设计通过形式审查之后,分别授予专利权实用新型和注册外观设计,颁发授权证书,缴纳相关费用。权利人可以提出修改登记簿的申请,由登记官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