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文件
(一)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1.申请文件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32.1条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包含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理解发明所必要的附图、一件或多项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2.请求书
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应包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姓名住址,本发明的主题,发明人姓名,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申请公约优先权的,还应包含申请号、原产国和在上述国家首次提交申请的申请日。
专利申请应充分、清楚地披露,以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并包含一份至少一种实例来完成本发明的方式的清楚详细的说明,包括制造、执行和使用本发明的方式或工序。在化学物质和药物主题的情况下,该披露必须包括一个或多个代表性的实施例,在药物主题的情况下的药理学测试结果的说明,以及所有化合物的活性声明。(专利条例修正案第404条至第406条)
3.说明书及摘要
专利申请说明书应明确说明发明所涉技术领域,指出就申请人所知的对理解该发明,起草研究报告和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最好引用反映这种技术的文献;要求以技术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可以被理解的方式披露本发明,并说明参考背景技术对该发明带来的任何的有利影响;可以通过使用参考字母或数字来指代发明中涉及的不同元件,该字母或数字应当在附图中进行标注,并简要阐述附图中的数字。在有改进的情况下,应详细说明应特别指出可以被认为是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改进的概念,并且必须说明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便于清楚和完整地理解该改进。适当时,使用实例并参考附图来详细描述其中至少一种实例。如果该发明在工业中的利用在说明书中或发明本身的性质中不明显,则要明确地指出该方式。(专利条例修正案第407条)
当专利申请涉及微生物学过程或其产物或微生物的使用时,若该微生物未在本申请中充分公开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发明,而且该微生物公众无法获得,则该发明仅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公开:(1)如果微生物培养物在申请之前已保存在保管机构,申请中说明了该保管机构和培养物存放的申请号,但尚未提交该材料的,应在审查员提出要求后2个月内提交;(2)如果专利申请中提供了可供申请人使用的有关微生物特征的相关信息。(专利条例修正案第408条)
发明名称应尽可能的简短和具体,并放置在说明书首页的开头,使用技术术语,尤其是与发明的技术特征相关的术语,不允许使用奇特的名称。
说明书摘要包含该发明的简明概括,最好不多于150个字,仅描述技术信息。(专利条例修正案第401条、第411条)
4.权利要求书
发明说明书必须以特别指出并明确要求申请人视为其发明的部分,改进措施或组合的权利要求结尾。申请书可以包含同一类别(产品、工艺、设备或用途)的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权利要求,在考虑申请主体事项时,界定寻求保护事项的单一权利要求保护该主体事项是不合适的,每个权利要求应清楚简明,并有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限定其寻求保护的内容,每项请求应简洁明了,并与说明书的内容一致。权利要求可以以从属的形式呈现,在同一申请中重新提及并进一步限制另一个权利要求,一个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应作为其他任何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除非绝对必要,否则权利要求不得依赖发明的技术特征,参考说明书或附图,尤其不应有诸如“正如在说明书第某某部分中所述”或“如附图的图某某所示”的引用。
权利要求书要包含发明名称和对所主张的主体事项的界定有必要的且是现有技术一部分的技术特征的陈述;以“特征在于”或“特征为”为表达的特征部分,说明希望受到保护的技术特征;如果申请书中包含附图,那么权利要求中提到的技术特征最好按照与这些特征相关并且放置在括号之间的参考符号来描述。
五个以上的权利要求或在申请日后对超过五个的每个权利要求增加的权利要求的申请,需要在申请日后1个月内支付权利要求费用,到期未支付的,可从指出未支付的通知起1个月内延期支付,延期未支付的,该权利要求视为删除。(专利法条例修正案第415条至第417条)
5.附图
附图需由申请人签字或其代理人代签。申请人签名要放置在虚设页边留白的右下角,不得占据附图位置。
附图需显示权利要求所涵盖的发明的每个特点,可以由显示该发明每个特点的几个视图组成,并且数字要连续编号,简要描述关于其发明中的事项。
如果发明包含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则附图必须以一个或多个视图显示出与虚线所示的旧有结构相关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改进,所显示的发明的每个要素应用参考数字和符号标出,并附有指向所提到特定元素的指向线。指定的某个特定元素的参考数字和字符应与详细说明书中描述的一致。如果发明的相同部分在附图的多于一个视图中出现,则必须用相同的字符表示,且该字符不能用于指定不同的部分。
除非必须使用不同比例反映图的清晰度,否则图中元素应与其他元素有适当的比例。
附图大小与其图形完成的清晰度应使得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细节。
不同的视图应连续编号,附图上的所有数字、字符和参考线应简单明了,线条不要交叉混合,括号、圆圈或引号不得与数字和字母相关联使用。不同图形最好垂直排列、相互分开。
附图标记应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标记对应。
每件发明只有一个视图能出现在IPO报刊的图解上,可以是透视图、平面图、侧面图或截面图。
以获得申请日为目的时可以接受照片为附图,通常照片视为非正规的附图,不接受平版印刷的照片,但接受印在代替印刷墨水图纸的感光纸上的黑白照片或显微照片来阐释用制图方法无法精确或充分地描述的发明,并且需是具有光滑、着色,在白纸或是适当尺寸的感光纸、或是在至少实体为20的证券纸上印刷的照片。(专利条例修正案第413条、第414条)
(二)实用新型申请文件
1.申请文件
菲律宾实用新型申请注册登记的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名称、技术领域、实用新型背景、概要、附图的几个视图的简要说明、详细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说明书摘要。
除了注册请求书,提交给专利处的书面申请文件须有4份副本。(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410条)(https://www.daowen.com)
2.说明书及摘要
说明书应写明实用新型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方案、制作和使用本实用新型的方式、优势和效益。
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尽可能简短具体,写在说明书首页的开头,应采用技术用语,特别是涉及该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技术用语,所有修饰性的词语都不允许出现在名称中。
说明书中技术领域是与该实用新型有关的技术领域的陈述,该声明应针对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的主题。
说明书应描述背景技术,即与要求注册的实用新型相关的现有技术,包括所有相关技术和已知技术,应尽可能提及具体文件和所提供信息的来源,并详尽地解释申请人的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说明书应对附图的每个视图进行简要说明并给出图形编号。
说明书须明确说明制作和使用本实用新型的方式,以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践本实用新型;提出所要求保护的精确且准确的实用新型;区分本实用新型与其相关的现有技术;指明本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须以所述技术问题及其技术方案进行充分解释的方式公开本实用新型,并阐明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之间在其优势和效益方面的不同。
说明书摘要以“披露的摘要”为题写在单独的纸上,包含该实用新型披露的最好不多于150字的简明概要,该披露同样包含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中。
说明书摘要必须以能够清楚解释技术问题,通过实用新型解决该问题的主旨以及该实用新型的主要用途来起草。实用新型摘仅提供技术信息。
3.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必须界定寻求注册的实用新型的主题,该权利要求书须清晰简明,并有说明书的充分支持。
如果该实用新型汲及一项改进,则权利要求应具体指出并清楚主张该改进与指示用于限定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所必需的现有技术特征的前序声明。
4.附图
附图的要求参考发明专利申请。
(三)工业设计申请文件
1.申请文件
工业设计登记申请文件包含工业设计登记请求书、说明书、不同视图的附图。
登记请求书包含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或申请人并非设计人时,指出该工业设计最初权利的声明,并指出该申请适用的制造物种类。
2.说明书
工业设计注册说明书包含名称、附图中不同视图的简要说明、申请特征的说明、权利要求。
工业设计注册说明书应满足规定的格式,并按照下面所呈现的顺序排列:设计名称;正式附图的几个视图或图形的详细说明;设计特点的说明(如果需要的话);权利要求。(实施细则修正版第1513条)
工业设计名称必须技术性的指明体现该设计的特定物品。
附图的几个视图都需简要说明,如透视图、正视图、侧视图、俯视图、底视图或后视图,并给出相应的图号。如果需要的话,描述要求保护的设计的视为主要的特定的新颖性和装饰性特点的特征声明。
权利要求应基本上如所示和所描述的物品形式相符的装饰设计的正式术语,不需要也不允许多于一项权利要求。(专利条例修正版第1513.1条至第1514.2条)
3.附图
工业设计的附图除了与条例规定的一般实用新型的规则一致外,还必须包含大量的视图以构成对该物品外观的完全公开。恰当的表面阴影必须用于展示所示的表面的特点或外形。
申请人可提交设计的照片,以代替条例所指明的图样的规定格式,但照片需印在规定的纸张上,附在相应照片近似的纸张上,并以黑色显示图号。
颜色是工业设计使用或打算使用的材料特征时,所使用的颜色可以在附图中实际再现。否则,必须制作一份声明,给出要求保护的颜色的名称,指明该颜色所在的是物品的主要部分。
可以接受工业设计的图形(如计算机辅助画图)展示代替印刷墨水附图,但该附图须符合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工业设计附图的具体要求。
如果所要求保护的设计的性质和预期申请不能通过说明书中合理简明的名称或声明充分地说明,必要时,附图披露中未要求保护的环境结构只可以用虚线展示,但这种用虚线表示的内容不应使所要求保护的设计外观模糊或混淆。通常,当使用这种虚线时,它们不应当侵入或越过所要求保护的设计的展示,并且不应当具有比描绘所要求保护的设计所使用的线更粗。如果显示环境结构的虚线必须横穿或侵入所要求保护的设计的表示,除了完全公开要求设计保护的主题之外的其他图形,这样的图示应当作为单独的附图包含在其中。(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513条、第15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