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期限与权利维持
(一)保护期限
文莱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专利申请日起算,或者自规定的其他日期起算。(文莱专利法令第35条第1款)
文莱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可以扣除不合理延误的时间。专利申请日和颁发专利证书之日之间超过4年,或申请人提交检索和审查请求之日到授予专利证书之日之间超过2年,非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视为不合理延误。
导致不合理延误的情形包括:
(1)处长在授予专利权时,有不合理的延误;
(2)在公布相应专利的时候,存在不合理的延误;
(3)专利的主题包括任何药剂制品的活性成分,作为活性成分物质且取得销售许可的第一药物产品,在医药产品取得销售许可的过程中造成了专利应用机会的不合理削减。(文莱专利法令第36条)(https://www.daowen.com)
存在不合理延误情形的,专利所有权人可以向处长申请延长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处长延长专利期限后,将以规定的格式,向该专利所有权人颁发延长该专利期限的证明,指出延长期限,在延长的期限内对授予的专利保护的任何限制,并在刊物上公布关于延长的通知。
文莱对外观设计的注册期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外观设计所有人在该设计注册期限到期后的6个月内可以请求更续注册期限。
(二)权利维持
文莱专利权需要通过缴纳年费维持,迟缴年费的,须在应缴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未缴续期费以及规定的滞纳金。
权利续期请求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专利权失效。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权利续期请求费以及规定的其他的费用的,专利有效。专利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了续期费或者在应缴纳续期费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了未缴续期费以及规定的滞纳金的,处长应作出恢复专利效力的决定。(文莱专利法令第35条)
文莱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期限可以通过提出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来更续,更续注册期限的请求和费用缴纳须在紧接规定的注册期限结束之时起6个月内进行,并使用规定的表格提出请求。(文莱工业品外观设计规章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