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2026年03月0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法中:
(1)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形状、构造,或者线条的组合,或者颜色的组合,或者线条与颜色的组合,或者上述要素三维或者二维形式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且能够在三维或者二维图案中识别,能够用于产品、商品或者工业用品和简便工艺的创造。
(2)设计人是指创作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一个或者几个人。
(3)申请是指向知识产权总局提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文件。
(4)申请人是指提交申请的关系人。
(5)工业品外观设计权是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授予设计人在一定期限内由其开发或者其许可的其他关系人开发其创造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6)部长是指主管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部长。(https://www.daowen.com)
(7)总局是指部长主管的知识产权总局。
(8)代理人是指本法规定的知识产权顾问。
(9)申请日是指收到满足管理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
(10)知识产权顾问是指拥有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知识,尤其提供申请和处理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知识产权其他领域的申请文件的人,并且应当在知识产权总局注册。
(11)许可是指工业品外观的权利人通过签订协议,允许其他关系人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受保护的一定时期内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经济利益。
(12)优先权是指申请人第一次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或者 《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又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有权将其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其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13)日是指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