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
(一)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申请人
马来西亚专利权属于发明人,实用新型属于革新者,任何马来西亚申请人均可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申请专利、或者申请实用新型。而且,一项专利申请可以转化为一项实用新型申请,一项实用新型申请也可以转化为一项专利申请。(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7A条、第17B条、第17C条、第18条)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独立完成同一发明,并均提出专利申请,则该发明的专利权属于优先权日在前的一方。如果获得一项专利的权利由多人共有,则该专利须由全部共同所有人共同申请。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独立完成同一发明,并且其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相同,则可将专利授予每一个申请人。(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8条、第22条、第31条2A款)
如果一项马来西亚专利申请或专利中所指发明的实质部分是从其他专利权人的发明中非法取得的,则该其他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转让专利申请权,但自专利授予之日起5年后,法院不再受理专利转让申请。(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9条)
如果在雇佣合同或者执行委托事务过程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因履行雇佣合同或者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雇主,或者委托人。如果雇佣合同没有要求雇员参与发明活动,而在雇主的经营活动范围内,该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数据或工具完成一项发明,除非雇佣合同有相反的约定,否则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雇主。(马来西亚专利法第20条)
在中国,专利权属于申请人,发明人有署名权,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在同一天提出申请,需要申请人自行协商权利归属,否则专利权不授予给申请人中的任何一人。
(二)外观设计申请人(https://www.daowen.com)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的原所有人有资格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一项外观设计拥有利益的,除另有协议外,共同拥有、行使该利益的所有的人,有资格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11条)
凡外观设计为获得钱财或与钱财等值的物质而受委托创作的,除双方协议另有规定,委托人为该外观设计的原所有人和申请注册人。凡外观设计是雇员在受雇期间创作的,除双方协议另有规定,其雇主为该外观设计的原所有人和注册申请人。
外观设计申请权利转让的,由受让人作为注册申请人。
没有自然人作者而由计算机生成的外观设计,对该外观设计的创作做出必要安排的人为该外观设计的作者,即申请注册人。(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11条)
(三)外国申请人
外国申请人申请马来西亚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需要通过马来西亚代理人办理。凡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营业场所不在马来西亚的,该申请人应当委托马来西亚的代理人,由代理人接收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有关的通知或者传票,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登记官或注册主管可以拒绝处理该申请直至相关代理人被委托。(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