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

一、申请人

在新加坡,任何国民,或符合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规定的外国人,均可单独或共同,就其发明或依法享有权利的发明,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新加坡的申请人应当是发明人,不是唯一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的,需要提交取得专利申请资格的理由。

按照新加坡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可授予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以及依据法律、外国法律、条约或国际公约的条例,或依据在作出此项发明前与发明人达成的协议中强制执行要件,对在发明过程中有权在新加坡获得此项发明全部权利(投资权益除外)的个人或数人。专利可授予上述情况中提到的某个或某些人的一个或若干个法定继承人,或授予任何上述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除有相反情况外,申请专利的人应当为依照上述规定有资格获得专利的人,两个或以上共同提出该专利申请的人应为规定的人。(新加坡专利法第19条)

新加坡专利法第20条对共同申请人进行了规定,如果一件专利的共同申请人之间因为该申请应当用何种方式处理发生了争论,登记处长可应当事人要求作出合理的指示,以使该申请能够以共同申请人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的名义进行,或改变申请方式或对申请人名义和申请方式都作相应变更。(https://www.daowen.com)

新加坡专利法第24条对发明人进行了规定,一件发明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有权在该发明获准的专利证书中署名;可能的话,在公告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时,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也有权署名;否则,发明人有权按规则在规定文件中署名。

对于涉外专利申请,新加坡专利法第34条规定,任何居住在新加坡的居民,在没有专利局局长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新加坡境外提交专利申请,除非:

①对于同一件发明已在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个月后又在新加坡境外提出专利申请;②该申请在新加坡没有得到专利法第33条的指示或其所有指示都已撤销。任何人违反本规定向新加坡境外提交专利申请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单处或并处5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2年以下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