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与优先权
(一)宽限期
1.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宽限期
马来西亚专利制度允许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宽限期。在马来西亚,技术的公开不包括:
①该公开发生在申请日之前1年以内,并且该公开是由于申请人或者原权利人的行为产生或引起的;②该公开发生在申请日之前1年以内,并且该公开是由于申请人或者原权利人滥用权利产生或引起的;③马来西亚专利法生效时,在英国专利局作为未决申请而登记的公开。(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4条)
马来西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宽限期的情形与中国明显不同,由申请人或原权利人行为或滥用造成的公开,或未决申请登记的公开不属于现有技术。而且,马来西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宽限期为1年,较中国的6个月长了一倍。
2.外观设计的宽限期
马来西亚允许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新颖性方面可以享有宽限期。
对于在优先权日以前,该外观设计在马来西亚向公众公开,或者仅仅是无关紧要的细节或者通常用于相关贸易中的特征与该外观设计不同的另一项外观设计在马来西亚向公众公开的,在注册申请提交日前6个月内,属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外观设计不会被认为已经向公众公开:(https://www.daowen.com)
(1)在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展览会上展出的;
(2)被申请人或者其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公开的。(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12条)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的宽限期涉及的情形比中国少一个“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而且“在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展览会上展出”的规定中没有强调首次展出。
(二)优先权
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申请人或原专利权人曾根据国际条约,在缔约国提出国内、区域或国际申请,且申请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可在专利申请书中附声明要求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且不得延长。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即为该申请的申请日。如果申请书附有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且声明中要求对第一次申请享有优先权,则该申请的优先权日即为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日。(马来西亚专利法第27条、第27A条)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日为该申请的申请日,外观设计申请可以包含一份由申请人或者其继承人或者所述当事人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较早的国家、区域或者国际申请书中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优先权日应当为该国家申请、区域申请或者国际申请的最早提交日,前提是该申请是自最早提交日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的。(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17条)
马来西亚与中国在优先权期限方面规定一致,发明专利自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自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但中国优先权按照首次提出申请的地理位置不同,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马来西亚则没有对优先权做详细的划分,而且从相关法条的规定来看,优先权主要是指外国优先权,未明确提出本国优先权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