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部分 为政府服务的专利发明的使用
58.政府和授权方对专利发明的使用
(1)根据第61条、第6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除本命令另有规定外,任何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人可实施与该专利有关的任何事:
(a)为公共的非商业目的;
(b)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期间或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下,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2)在不损害第(1)款规定的条件下,根据第61条、第62条和第63条的规定,本命令另有规定外,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期间或其他极度紧急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向知识产权协议理事会下达了有关于相关保健产品的通知,任何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人可进口相关的保健产品以及处理该进口的保健产品。
(3)根据本条和第59条的规定:
(a)对发明的使用供给文莱达鲁萨兰国以外的国家,根据苏丹陛下和杨迪佩尔图安和该国政府的协议及安排,该国的国防所需物品对一项发明的使用应当视为用于公共而非商业用途;
(b)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任何人在按照本条做任何事情,遇到与集成电路专利相关的情况下,不得延伸到向公众销售本发明。
(4)就行使本条所赋予的权利所出售的物品的购置者,以及透过购置者提出申索的任何人,有权以代表政府处理专利的相同方式来处理该专利。
(5)在本条中:
“集成电路”是指一种产品,在其最终或中间形式,其中的元件,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一些或由一块材料整体形成或在其上形成相互连接的部分,其目的是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相关通知”指的是满足以下要求的通知:
(a)《多哈宣言执行决定》的第2节(a);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件的第2节(a)。
59.第三者就政府征用所具的权利
(1)就:
(a)根据上述第58条由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人,对某项发明作出的任何使用;
(b)因政府命令所做的任何事:
(i)为公共的非商业用途;
(ii)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期间或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下,由一项涉及专利发明的专利所有权人或者是由专利申请已经提交但却未有结果的,涉及发明的专利申请的所有人,执行的本条适用于的任何许可证的规定、转让或协议,根据第61条、第62条和第63条的规定,只要那些规定限制或控制了发明的工作,或任何模型、文件或相关信息的使用或提供相应支付,或限制了参照该工作或使用进行计算,则那些任何许可证的规定、转让或协议均为无效。
(2)与所述工作或使用相关的任何模型或文件的复制或出版,不应被视为是对任何版权或现存模型或文件设计权利的侵犯。
(3)上述第(1)款适用于或在该命令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成立的一项许可证、专利转授或协议。其中一方是该专利的任何所有者或申请人,或从所有者、申请人继承产权的任何人或授予他人此种产权的人;另一方是除政府部门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60.关于政府征用的纠纷的移送(https://www.daowen.com)
(1)在某一专利已获得许可时,涉及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包括按照授权行使权力的政府一方,因实施权利而引发的任何纠纷,争议双方均可参照第58条提交至法院。
(2)法院在裁定根据本条所产生的纠纷时,须顾及:
(a)该发明的专利权人可能已经从政府或者任何政府授权的有关专利发明的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收到或者可能有权获取的利益补偿;
(b)确保专利权人应该获取的合理报酬已考虑到专利发明的经济价值。
(3)如某一专利的有效性在根据本条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成为争论点,而该专利被裁断为只属局部有效,根据第(4)款,法院可以就专利的有效部分以及符合第58条法规的部分向专利的所有人批给救济。
(4)凡在任何上述法律程序中,某一专利被裁断为只属局部有效,则法院不得凭借判给补偿、讼费或开支而批给济助,但如该专利的所有人证明该专利的说明书是真诚地且以合理水平的技术和知识拟定的,则法院可在该情况下就该专利属有效的且已为政府征用的部分批给济助,只须受法院在讼费和开支方面的酌情决定权规限。
(5)作为该救济的一个条件,法院可指示专利人将该专利的说明书修订其至完善,并达到第80条规定的标准;而且不论在上述法律程序中的所有其他争论点是否已予裁定,申请亦可据此为上述修订而提出。
(6)在该法条适用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法院可在任何时间安排整个诉讼程序或它们所产生的任何事实问题或问题中涉及的有关条款,并可能对一名仲裁员给予指示,且对在法庭上所引用的该节法条进行相应的解释。
(7)任何专利或专利申请的2名或多于2名共同所有人的其中一人,可未经其他共同所有人赞同而将任何纠纷根据本条移送法院,但除非该人使其他共同所有人成为有关法律程序的一方,否则不得如此行事,而除非被指定为被告人的任何其他共同所有人呈交应诉书和参与该法律程序,否则该等共同所有人无须承担任何讼费或开支。
61.第58条规定的权利的性质和范围
(1)根据第58条,使用一项专利发明的权利:
(a)非专有的;
(b)不得转让,除非该专利发明的使用是与商誉好的业务相联系;
(c)尽管有第58条第(2)款(a)项的规定,是有限地主要地将专利发明供给文莱达鲁萨兰国或是根据该条由政府授权的一方。
(2)根据第58条使用据第58条第(2)款进口的相关健康产品不包括出口该相关健康产品的权利。
(3)根据第58条使用专利发明的权利,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一方申请时,如果法院信纳引发了专利发明使用权利的情况不再存在或不太可能再发生,则法院可将其终止。
(4)如果法院根据第58条终止了使用专利发明的权利,法院可以作出其认为必要的相应命令。
62.通知专利权人的义务
(1)第64条第(1)款所列的关于专利发明的由政府或政府书面授权的一方所做的为公众而非商业目的的事,政府部门或是授权做的一方在做时都应及时地通知到专利权人。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期间或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下,第64条第(1)款所列的关于专利发明的由政府或政府书面授权所做的事,政府部门或是授权做的一方在做时,都应切实可行地通知到专利权所有人。
63.专利权人获得补偿的权利
(1)根据第(2)款规定,当根据第58条实施某一项行为时,政府可如协议规定支付给专利权人相应的报酬,或由一个协议的方式来决定,政府与专利权人应考虑到专利发明的经济价值,或是在对协议有违约的情况下,应由法院根据第60条来做决定。
(2)如果专利权人已获得 或将收取任何其他有关健康产品的酬金,则就任何有关健康产品根据第58条第(2)款进口或者后续使用的费用,第(1)款所述的酬金不应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