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要求

三、申请要求

(一)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申请要求

马来西亚对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的主要要求包括:

(1)属于法律规定的保护客体,即发明属于一种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具体问题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属于能够生产新产品或方法的创新、或者对已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发明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满足新颖性和实用性;

(2)申请文件符合要求;

(3)按规定缴纳费用;

(4)申请主题符合单一性。

马来西亚的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应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

(2)发明人(革新者)的姓名、地址;

(3)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申请涉及附图的情形)。

申请人可以修改申请文件,但修改不得超出原始申请公开的范围。(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7A条、第24条、第26条、第26A条、第28条)

马来西亚专利制度对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有要求,一项申请应仅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同一发明构思下相互联系的一组发明。(马来西亚专利法第26条)

对于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将专利申请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但每一个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始申请公开的范围,每个分案申请以原始申请的申请日或相应的优先权日作为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马来西亚专利法第26B条)(https://www.daowen.com)

马来西亚居民需要首先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如果没有登记官的书面授权,马来西亚居民不得在境外就一项发明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在向国外提出申请前,已向国内专利登记局就同样内容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超过2个月,并且登记官根据规定未对该申请作出禁止或限制该信息在公众、特定人群或阶层中公开及传播的指示或所有指示均已被撤销。(马来西亚专利法第23A条)

也就是说,对于已在专利登记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或视为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如果登记官认为该申请中所含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对国家的利益或安全造成损害,则可以发布命令禁止或限制该信息在公众、特定人群或阶层中的公开及传播,包括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

(二)外观设计要求

马来西亚对可注册的外观设计的要求主要包括:

(1)属于外观设计法保护的客体,即对产品的形状、结构、图案或者装潢的特征作出的富有吸引力并能为人的眼睛观察到的设计,并具备新颖性;

(2)符合规定的注册申请书,包含外观设计所应用的物品的代表性图案,附有规定数目的申请外观设计的客体的表述,就该申请所涉及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声明;

(3)缴纳规定的申请费。

若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营业场所不在马来西亚,则还需要委托马来西亚的代理人,由代理人接收与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有关的通知或者传票。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注册官可以拒绝处理该申请直至相关代理人被委托。(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14条)

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中的同一种类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同一申请的主题提出。(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15条)

对于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申请人可以请求修改,排除原申请中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并在对该申请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就所排除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业品外观设计再次提交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日。(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20条)

(三)马来西亚申请要求与中国的异同

马来西亚对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申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要求与中国的大体一致,但也有一些具细节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保护客体和外国专利申请方面的差异。马来西亚的实用新型保护对象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这与中国不同;马来西亚公民向外国申请专利需要事先得到专利局的同意,中国公民或法人的国际申请不需要事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马来西亚的外观设计要需要有吸引力并能为人眼观察到,并属于通过生产过程或者方法获得的产品的设计,中国的外观设计则是需要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