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临时决定

第九章 法院临时决定

第49条 基于充分的证据,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商事法院的法官颁发与下列有关的临时决定:

(a)禁止与侵害工业品外观设计权有关的产品进入;

(b)保存与侵害工业品外观设计权有关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第50条 凡第49条所述法院作出临时决定的,商事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当事人,并给予其被听证的权利。

第51条 凡商事法院已经颁发临时决定的,审查该争议的商事法院的法官应当自颁发临时决定之人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修改、撤销或者重审第49条所述判决。

第52条 凡法院临时决定被撤销的,涉案当事人可以要求临时决定的申请人对因此临时决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