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使用费
第10条
(1)政府自行实施专利的,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作为补偿。
(2)第(1)款所述使用费应当自第9条第(2)款所述总统令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3)专利权人对政府支付的使用费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商事法庭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
(4)第(3)款所述异议可以在第9条第(2)款总统令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5)异议未在第(4)款所述期限内提出的,视为专利权人同意使用费和补偿的数额。
(6)第(3)款所述诉讼审理过程不停止政府对专利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