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与优先权
(一)宽限期
菲律宾专利制度中设计有针对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注册申请的新颖性的宽限期。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25.1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宽限期为12个月,即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的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发明人或在申请提交日有权获得专利的任何人实施的公布;
(2)由国内外专利局进行的披露,该信息包含在发明人提起的另一个申请中而专利局本不该将其公布而公布的,但是,所有公开未决专利申请的外国专利局公布和通过PCT途径所提交专利申请的WIPO的公布均不包括在内;
(3)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处获得发明的第三人未经发明人同意而申请专利而致使其被公布。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09条规定,对专利规则作适当的变更,适用于实用新型登记,即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宽限期与发明的宽限期相同。(https://www.daowen.com)
菲律宾专利制度规定,工业设计新颖性的宽限期为6个月。(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503条)
中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比较而言,菲律宾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宽限期为12个月,较中国6个月的宽限期长,宽限度更大。而且菲律宾对宽限期的规定比较笼统,主要涉及专利公开的主体,没有明确公开情形的具体细节。
(二)优先权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31条规定,根据菲律宾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或根据互惠对等原则,任何人在申请专利前已在其他成员国内申请专利的,如果申请人向本国提起的申请在外国申请日起的12个月内,则把在其他成员国申请的申请日当作申请日。
菲律宾专利条例修正案第306条规定,一份申请可以主张不止一次优先权。如果主张了多次优先权,则优先权日起算的时间限制基于最早的优先权日。主张多项优先权的,本地申请或优先权申请有共同的发明人或申请人的,优先权日起算的期限基于最早的优先权日。主张优先权的,优先权应仅涵盖在申请优先权的申请中的发明的技术特点;如果技术特点没有出现在先前申请书所阐述的权利要求中,在先申请书作为整体公开了这些技术特征也可以授予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