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出台本法,旨在制定规章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开发经济智慧,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知识产权人和社会的利益,促进科技研发、国内外技术转让,有效促进贸易、投资,提升本国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竞争力。总之,就是要快速把本国建设成工业化文明国家。

第二条 知识财产

知识财产是指由人类智力构思、发明、创造,并在社会发展中带来经济利益、体现其价值和作用的产品。

第三条 术语定义

本知识产权法中的术语解释如下:

1.“知识产权”是个人或组织对知识财产的所有权。

2.“工业财产”是由人的智力活动创造的产品,用于工业、农业、渔业、贸易及服务业。

3.“工业产权”是个人或组织对发明、装置、工业设计、商标、集成电路、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4.“专利”是由国家机关颁发以保护发明的官方文件。

5.“发明”是把技术方法用于生产产品或新的生产过程中以解决特定问题。

6.“小专利”是由国家机关颁发以保护装置的官方文件。

7.“装置”是源于技术进步新近发明出的产品,其技术含量不如发明高。

8.“工业品工业设计”是将要生产的产品的模式、外形,包括形状、图案设计、绘图、颜色等。

9.“标记”是一种标识,可以是图片、文字、字母、数字、签名、人名、颜色、物品形状结构,也可是用作商标的以上某方面、或某几方面的组合,或其他方面。

10.“商标”是本条第九款里所界定的用于把某种商品和服务与其他商品和服务相区分的标识。

11.“集体商标”是供同一集团里的企业集体使用的商标,也可供联会、合作社、国家机关、民间组织及人民团体成员使用。

12.“证明商标”是一种商标,其所有人允许其他的个人或组织借用于他们的商品或服务,以证明其商品和服务与地理标志、原材料、商品生产方法、提供服务的方法、类别、质量、安全等相关的特征。

13.“著名商标”指在老挝境内,或世界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得以广泛普遍认可的商标。

14.“商标名称”是企业在商业运营中用以把某企业与同一行业中其他企业相区分的企业名称。

15.“集成电路”是实现一定电子功能的产品,可以是成品或半成品,由激发电子反应的元件组成。

16.“布图设计”指由相互连接的集成电路组成的任何形式的图案或影像。

17.“地理标志”是用于表明某产品国家、地区、地点或特定地区起源,并以此提升产品质量和知名度的标识。

18.“商业秘密”是还没为大众所了解或广泛使用信息,如配方、生产方法及任何能使秘密所有人在商业运作中享有竞争优势的信息。

19.“植物品种”指在育种和生命特征方面相同或类似的植物群,该植物群同时还具有区别于同类其他植物的特征,其育种稳定、灵活。

20.“植物新品种”是一种通过把基因工程学和生物技术用于植物新品种,使其本质不同于以往品种的新型育种。

21.“国内普通植物品种及野生植物品种”是具有特定特征和价值并可用于本国的几个不同区域和森林的当地植物品种。

22.“国内当地植物品种”是具有特定特征和价值,适用于本国任何地区的植物品种。

23.“植物新品种权”是个人或组织对其通过基因工程或生物科技培育或发现的植物新品种的所有权。(https://www.daowen.com)

24.“当地植物品种权”是在特定地区持续居住的人有权共同保护、维护或开发当地植物品种。

25.“版权”是人类智力构思、创造的作品,设计艺术作品和文学作品,包括科技著作。

26.“版权邻接权利”是个人或企业涉及版权在表演、音像录制、广播节目或解码卫星节目各领域的权利。

27.“作品”是个人或组织的创造品,包括任何形式艺术作品、文学作品和科技著作。

28.“派生作品”是从任何语言翻译到老挝语或其他语的作品,也可以是从老挝语转换到其他语言,对所选作品进行修改、改编、转换、编写、定义及解释。

29.“印刷品、出版品和音像制品”是以版权或邻接权利所有人认为适当的数量公开出版的作品或音像制品。

30.“复制”是通过永久或暂时保持原作信息的手段,对某作品或音像制品进行大量再生产。

31.“播送”是通过广播、电视以及诸如互联网或卫星等其它类似手段,把作品放送给公众。

32.“艺术品和民间文学”是对社区、群体传统创作进行改编的结果,反映着这些社区的生活方式。

33.“改编艺术”是为其他目的而改编的某种艺术。

34.“登记证书”是国家机关颁发给个人和组织以证明其工业产权的文件,涉及发明、创造、装置、工业设计、商标、集成电路、地理标志及植物品种。

35.“优先权”是在老挝提出申请之前,在国外首次申请的日期。

36.“投入使用”指生产、许诺销售、广告、销售、配送、传播及进出口。

第四条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家政策

国家鼓励知识产权作品的增加、流动,以及个人和组织对发明、创造和装置的使用,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国家推动作品流通,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支持。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不与本国的地方保护、和平保护、健康、法规、文化传统相冲突。

第五条 知识产权原则

知识产权原则如下:

1.承认、保护、保证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利。

2.保护老挝境内的知识产权,产权只有在产权人获得该产权登记后才生效。

3.艺术作品、文学作品、包括科技作品一旦被创作出,其版权及其邻接权利立即受到保护。

4.任何以商业利益为目的使用知识产权都必须获得产权所有人的授权。

5.如果老挝所加入的国际公约或共同签署的协议与本法条款相抵触,则以上述国际条约或协议条款为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本国任何个人或组织,适用于与本法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他国个人或组织,也适用于老挝所加入的国际公约。

第七条 国际合作

国家在民主独立、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促进知识产权的相关国际合作,通过开发并保护知识产权作品、交流学术和科技经验、交换信息、培养人才、履行老挝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从而受益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