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部分 专利的授予
2026年03月06日
第十部分 专利的授予
规则第1000条 专利权的授予
如果申请满足了知识产权法典和这些条例的要求,则知识产权局应对其授予专利;前提是所有的费用都已按时缴纳。如果所需的准予和印刷费用未按时缴纳,则申请视为撤回。(知识产权法典 第50条)
规则第1001条 专利内容
专利应盖有知识产权局的印章,以菲律宾共和国的名义发布,并应由专利处处长签字,与说明书、权利请求书和附图一起,如有的话,在知识产权局的登记册和报告中登记。(知识产权法典 第53条)
规则第1002条 专利权授予的公开(https://www.daowen.com)
该专利的授予应与其他资料一起在六个月内在IPO报刊上公开。
规则第1003条 任何利益相关方可以查看提交给知识产权局的该申请的完整的说明书,权利请求书和附图。(知识产权法典 第52.2条)
规则第1004条 专利的期限
期限应为申请日开始的二十年。但是,如果规定的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或如果按照知识产权法典和这些条例所提供的撤销了该专利,则该专利应强制中止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