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利内容

二、权利内容

按照文莱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进口、保管权,专利方法的使用权,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使用、进口、保管权,专利的使用、转让、许可权。

在专利有效期间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文莱对于一项发明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作侵害发明专利论处:

(1)涉及专利产品的,制造、转让、允许他人转让、使用或进口该项产品,或不论是否为了转让而保管该项产品的;

(2)涉及专利方法的,在文莱达鲁萨兰国使用了该方法,或将要使用该方法,而他明知或应知其使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

(3)涉及专利方法的,转让、将要转让、使用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或者不论是否为了转让而保管该产品的。(文莱专利法令第64条)

专利或者专利申请都是私人财产(但不属据法权产),任何专利或者专利的申请,或者专利或者申请的权利,可以依法移转、创设或者批予。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专利或任何专利的申请,或在其中的任何权利,均可予以转让或按揭。任何专利或任何专利的申请或权利须藉法律的实施而归属,其方式与任何其他非土地财产相同,并可藉遗产代理人的允许而归属。除另有规定外,可根据专利或专利的申请批予特许,以实施属该专利或该申请的标的之发明;且可在有关特许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任何该等特许批予再授特许,而任何该等特许或再授特许均可予以转让或按揭,而且任何该等特许或再授特许须藉法律的实施而归属,其方式与任何其他非土地财产相同,并可藉遗产代理人的允许而归属。(文莱专利法令第42条)(https://www.daowen.com)

任何专利或专利的申请的任何转让或按揭,或在任何专利或专利的申请中的任何权利的任何转让或按揭,或与任何专利或专利的申请或权利有关的任何允许,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由转让人、按揭人或批予此项允许的一方(视属何情况而定)或任何上述人士的代表签署(或就由遗产代理人作出的允许或其他交易而言,由该遗产代理人或其代表签署);就法人团体而言,由该法人团体如上述般签署或盖上该法人团体的印章,否则须属无效。任何专利或专利的申请的转让或该专利或申请中某份额的转让,以及根据任何专利或专利的申请批予的专用特许,均可将转让人或特许发出人就任何过往的侵犯或任何过往的作为提起法律程序的权利,赋予受让人或特许持有人。(文莱专利法令第42条)

一项发明被授予专利后,任何具有或声称具有在该专利中或该专利下的所有权权益的人,可以就是否应将在该专利中或该专利下的任何权利移转予或批予任何其他人的事项移送注册处处长,由处长作出裁定。凡根据该裁定作出的命令规定将某一专利从任何人或人等(原所有人)移转予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不论是否包括原所有人)的,原所有人所批予或设定的任何特许或其他权利继续有效,且被视为是由因该命令而获移转该专利的人或人等(新所有人)所批予的。(文莱专利法令第48条、第49条)

此外,任何发明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均具有在就该项发明而批予的任何专利中被述为发明人的权利;如果可能,在公布该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时,也有权被提名;如不这样被提名,发明人有权按法定文件的规则被提名。(文莱专利法令第24条)

对于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多人共有的专利,除有相反协议外,他们每人都享有在该专利中相等的不可分割的权利。除协议有相反规定外,在没有其他人所有人同意亦无须向其他所有人交代的情况下,任何共有人均有权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为其自身利益,就有关发明作出任何不会构成侵犯有关专利的作为,任何此类行为不构成对有关专利权的侵犯。

除符合规定或由有效的任何协议另行规定外,专利共有人中的任何人不得在没有得到其余的人的同意下批予在该专利下的特许或将该专利中的份额转让或按揭。但他人可向共有人中的某一人提供与该项发明的任何重要因素有关的方法,以令该项发明发挥效用,而提供此等方法并不构成对该专利的侵犯。若专利产品由共有人中任一人处置而转予任何人的,则该人或通过该人提出申索的任何其他人须有权以同一方法处理该产品,犹如该产品已由唯一的注册所有人处置一样。(文莱专利法令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