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限制与侵权抗辩

五、权利限制与侵权抗辩

(一)权利限制

1.不属于侵权的行为

文莱专利法令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侵权:

(1)非以商业目的秘密地使用有关专利的;

(2)为实验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3)为了按已注册的内科或牙科开业医生的处方为个人临时调制一种药剂,或处理这样调制的一种药剂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临时或偶然进入文莱或穿越文莱的有关飞机、船舶或交通工具本身或操纵中使用有关专利的,或在此类飞机、船舶、车辆的配件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有关船舶本身的需要,即当该船舶临时或偶然驶入文莱内河或领海时,在此船舶或其机械、工具、装置或其他附件内使用有关专利的;

(6)包括进口、使用或出售或提供出售专利产品或通过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或是应用专利方法,由专利权所有人或经其许可的任何人生产或经同意的产品;

(7)支持药品营销的批准,但为支持申请而生产的东西不得在文莱制造、使用或销售,或出口到文莱以外;

(8)或包括进口、销售或用于文莱一个特定的患者的专利药物产品,或对该药品的使用要求该药品由该患者使用或是用于该患者;有关当局已特别地批准进口该药品用于患者;该药品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任何人生产或经同意生产。(文莱专利法令第64条第2款)

2.强制许可的限制

在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该特许的批予对消除反竞争行为的必要性向法院申请批予特许,法院可以裁定特许的批予对消除反竞争行为是必要的。即如果在文莱达鲁萨兰国,存在该专利发明的市场,但该市场并没有被供应,或根据合理的条款没有被供应,并且法院认为不管是直接的或根据合理条款通过特许的方式均未供应该专利发明的市场,而该专利的所有人没有正当理由,则法院可依据其认为合适的申请条款发布命令批予特许。(文莱专利法令第57条)

3.政府授权使用的限制

除另有规定外,为公共的非商业目的,或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期间或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下,任何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人可实施与该专利有关的任何事,而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期间或其他极度紧急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向知识产权协议理事会下达了有关于相关保健产品的通知,任何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人可进口相关的保健产品以及处理该进口的保健产品,而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对发明的使用供给文莱以外的国家,根据与该国政府的协议及安排,该国的国防所需物品对一项发明的使用应当视为用于公共而非商业用途。

就行使上述所赋予的权力所出售的物品的购置者,以及透过购置者提出申索的任何人,有权以代表政府处理专利的相同方式来处理该专利。(文莱专利法令第58条)

4.先用权

凡已就某项发明批予专利,在该发明的优先权日期之前,任何人在文莱已经真诚地作出一项假如上述专利已生效即会构成对其侵犯的作为;或真诚地作出有效而认真的准备工作以作出上述作为,则有权继续作出或作出(视属何情况而定)上述行为,尽管专利已批予。但上述权利不应延伸至批予其他人特许以作出所提述的作为的权利。如上述作为或其准备工作已在某业务的过程中作出,有权享有所赋予的权利的人可以授权他当时在该业务中的任何合伙人作出该作为的权利,或转让该权利,或将该权利与死亡时(或法人团体解散的情况下)转传给任何人,此人获得已在某业务的过程中上述作为或其准备工作的那部分业务。(文莱专利法令第69条)

5.对赔偿侵害的限制

在因专利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凡被告人证明在侵犯的日期并不知悉亦无合理理由假设该专利已存在,则不得判给损害赔偿,亦不得作出须由被告人交出所得利润的命令。(https://www.daowen.com)

任何人应当证明在侵犯的日期并不知悉亦无合理理由假设该专利已存在,不得只因“专利”或“取得专利”、“Patent”或“Patented”的文字或任何明示或暗示已取得专利的文字已加于某产品上而被当作已知悉或已有合理理由假设该产品已取得专利,但如所涉的文字附有该专利的编号,则属例外。

在因专利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法院或处长如认为合适,可以拒绝判给任何损害赔偿,或作出命令交出所得利润,或批予任何其他救济(包括在法院之前的法律程序中)和强制令。(文莱专利法令第67条)

(二)侵权抗辩

前述所有的权利限制情形均可作为侵权抗辩的理由。即非以商业目的使用、为实验目的而使用、为按医生的处方为个人临时调制药剂而使用、临时过境使用、权利用尽、药品审批临时使用、进口和销售或用于文莱一个特定的患者的专利药物产品、强制许可使用、政府授权使用和先用权使用抗辩。

此外,请求撤销专利权也可作为侵权抗辩的途径。

在符合文莱专利法令的规定下,处长可因应任何人的申请而基于(但亦只可基于)任何以下理由命令撤销就一项发明而批予的专利:

(1)该项发明并非一项可享专利发明;

(2)该专利已批予一名无权获批予该专利的人;

(3)该专利的说明书没有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该项发明至擅长有关技术的人能将其实行的程度;

(4)该专利的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事宜,超出所提交的该专利的申请中所披露的事宜;

(5)对该专利或该专利的申请的说明书作出的修正或改正是不被允许的;

(6)该专利是以欺诈手段、或以任何虚假陈述、或以不提供或提供不准确的规定的材料信息获得的;

(7)该专利是就同一发明而批予的有相同优先日期且有相同一方或其继承人提交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利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命令为无条件撤销该专利的命令;或如所述的理由之一已经成立,但只仅使该专利在有限范围内无效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专利的命令,除非在指定时间内说明书已修正且达到了处长的要求。撤销专利的命令,自批予专利权日起生效。(文莱专利法令第77条)

假如处长认为已批予专利的一项发明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处长可以命令行使自行注销该专利;若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没有给该专利权人陈述意见及修改专利说明书以排除上述现有技术的一部分的任何事项的机会,则不应自行注销该专利。(文莱专利法令第78条)

(三)无理威胁济助与不侵权宣布

1.无理威胁济助

凡任何人(不论是否专利的所有人或享有专利中任何权利的人)以通告、公告或其他方式向另一人威胁提起关于侵犯某专利的法律程序,因该等威胁而受屈的人(不论他是否该等威胁所针对的人)可向法院提起针对该名作出威胁的人的法律程序。

在上述法律程序中,起诉人如证明该等威胁如此作出,并令法院信纳他是因该等威胁而受屈的人,则除非被告人能够证明他威胁提起法律程序所关乎的作为属构成某一专利的侵犯的作为,或如作出该作为便会属构成该专利的侵犯的作为,既使起诉人并无证明指称遭侵犯的专利在某一有关方面属无效,否则起诉人有权获得所申索的济助,包括作出宣布该等威胁是不能获充分理据支持的、制止继续作出该等威胁的强制令、以及就起诉人因该等威胁而已蒙受的损害判给损害赔偿。(文莱专利法令第75条)

2.不侵权宣布

在不损害法院作出宣布的司法管辖权的原则下,在作出或拟作出某项作为的人与某一专利的所有人之间的法律程序中,如能够证明该人为取得一份其意思于如以下宣布所声称之事的承认书,已以书面向该所有人提出申请,并已以书面向该所有人提供所涉作为的全部详情,而该所有人已拒绝或没有给予任何上述承认书的,即使该所有人并无作出相反的宣称,法院或处长仍可作出该项作为并不构成对该专利的侵犯或该项拟作出的作为不会构成上述侵犯的一项宣布。

处长据此作出宣布的,与法院作出的宣布须具有相同的效力。(文莱专利法令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