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要求
按照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00条、越南知识产权法相关工业产权条文实施指引第7条的规定,越南工业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应当符合最低申请文件要求,即登记申请文件至少要包括登记申报书,确定登记的工业产权客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文件、样品和信息,缴纳费用的收据。
工业产权申请首先必须满足知识产权法对工业产权登记申请的一般要求,即对所登记申请包含的申请文件、单一性的要求;其次还必须满足知识产权法对发明、工业设计的特殊要求,以及知识产权法相关工业产权条文实施指引对发明登记申请的要求、对工业设计登记申请的要求的详细指导。
为了保证处理程序中的技术要求,登记申请还必须满足下列程序要件:每件申请只能够请求授予一种适合申请中所述的工业产权客体的保护主题;除了委托书、证明登记权和优先权的文件、支持申请的其他文件允许使用其他语言制作外(需根据要求翻译成越南语),申请的所有文件必须使用越南语;除了不属于申请中的原始文件外,所有申请文件必须在A4尺寸纸张的一面垂直呈现(只能在水平方向上绘制图纸和图表),字体大小至少为13,上、下、左、右的页边距都是20mm,涉及图纸、草图、图表和表格的文件须以照片格式呈现在A4纸上;对于必须以格式形式制作的文件,应将必要的信息填写在适当的位置;由许多页数组成的文件须以阿拉伯数字标注页码;所有的文件须用不褪色的墨水打字或印刷,清晰整洁,不得抹除和修改;如果发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文件存在可忽略不计的拼写错误,申请人可以纠正这些错误但应当在修改文本上追加证明的签名(和印章,有的话)。申请中的符号、计量单位、电子字体和拼写规则必须符合越南标准;申请中使用的术语必须一致且通用(方言,非常用词,杜撰词除外);申请可以带有其文件部分或全部内容的电子数据载体。
登记申请必须满足的程序要件还包括:申请必须完全满足文件、标本、图纸和照片的数量要求,以及规定的各种申请类型的特殊要求。申请的申报书和其他文件必须包含完全强制性和一致性信息;申请文件的越南语翻译必须忠实于原始文件;委托书必须注明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申请与其他申请文件必须包含足够的必要和一致的信息;申请文件的越南译本必须与原始文件一致;授权书必须涵盖本指引第4.2点所指明的内容。申请中所述的客体必须依规定准确地分组和分类,如果申请人未能分组和分类或分组和分类不合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规定对其进行分组和分类,但申请人必须缴纳费用;申请书中包含的主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国际分类进行分类,如果申请人没有自行分类或者分类不正确,越南知识产权局将对其进行分类,但申请人应支付费用。需要主管机构(首次受理申请的机构,公证人,人民委员会等等)证明的文件必须加盖相应机构的认证印章。
越南的工业产权申请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也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的其他申请收受处提出。申请书可以直接提交给越南知识产权局或越南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受理机构,也可以邮寄给上述受理机构。已提交的申请书和文件不得退还,用于证实其副本的初始文件除外。(越南知识产权法相关工业产权条文实施指引第12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后,在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之前会审查申请的文件并与申报书中所列的进行对比。如果申请包含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文件要求,审查员应当受理该申请,加盖印章以在申报表中确定申请日和申请序列号。如果申请缺少规定的最低文件要求中的任何一项,审查员应当拒绝该申请或向申请人发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拒绝受理申请的通知(若该申请是邮寄提交的)。对于被拒绝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必向申请人退还其申请文件,但应当依据规定的费用返还程序退还缴纳的费用金额。申请被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申请人移交一份带有申请日证明印章、申请的序列号和申请文件列表的审查结果的申报单,以及审查员的全名及签字,该移交的申报单即为一件有效的申请受理通知书。(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条)(https://www.daowen.com)
越南实行工业产权登记先申请制,对同一发明的登记不同的多方提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申请的情形,或对于彼此相同或没有明显差别的工业设计的登记,仅仅授予满足保护主题的授予条件的申请中具备最早优先权日或申请日的有效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满足保护主题授权的所有条件且具有相同的最早优先权日或申请日的情形,保护主题只能授予所有申请人协议下的独立于那些申请的一个单独申请,达不成协议的,所有申请均被拒绝授权保护主题。(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0条)
越南的一个单一的工业产权客体仅授予一项保护主题。每一件登记申请可以要求授予由技术上同一共同发明构思形成的一组发明或实用技术专利。每一件登记申请可以要求仅授予下列情形中的工业设计一项工业设计专利:由一个单一共同发明构思并一起使用或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由多个类型组成的一组产品的工业设计;一件工业设计有一个或多个变型,该工业设计的变型表达一个单一共同的发明构思,且与该工业设计没有明显不同。(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01条)
除了上述要求外,有关基因序列或基因序列一部分的发明登记申请,其发明说明部分必须包含依据WIPOST25第2节(ii)的标准表示的基因序列列表(发明登记申请中表示核苷酸序列和氨基酸序列列表的标准)。对于有关遗传序列或部分遗传序列的发明的登记申请,其说明部分必须包含根据WIPOST.25第2(ii)节(发明登记申请中核苷酸序列和氨基酸序列表的列示标准)标准提交的遗传序列清单。遗传序列清单必须作为单独的部分提供,并位于说明书的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通过常见的电子设备提交符合说明书部分记载的序列列表中的核苷酸序列和氨基酸序列的可读的电子信息载体,如软盘、光盘等。
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若具备一般生物技术知识的任何人既不能描述又不能用成分描述的,应当将生物材料样品在申请日之前存放在本通知23.9点规定的主管保藏单位,在说明书部分清楚地公开申请人可能获取的生物材料特征的必要信息,并书面声明清楚地规定生物材料保藏单位、保藏单位授予存放的生物材料的标识号,证明该信息应当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申请的早期公开请求日之前提交到越南知识产权局的文件。
对于涉及药物的发明登记申请,除了发明说明书的一般要求外,发明说明部分必须说明临床试验的成果和药物的药学作用,并至少包括使用物质/合剂、采用的试验方法(系统)、试验成果,以及试验中获得的药学作用成果和疾病预防、诊断、治疗中药物的实际使用之间的相关性等信息。
如果该发明是在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基础上直接完成的,除了发明登记申请的一般要求外,涉及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发明登记申请必须包含解释遗传资源或发明人/申请人利用的传统知识的来源的文件。如果发明人或申请人不能证明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来源,则应当声明,并承担真实性责任。(越南知识产权法相关工业产权条文实施指引第2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