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形式条件

在新加坡,专利申请的形式条件是要满足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

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具体是指(新加坡专利法第25条):

(1)每件专利申请都应当按规定的形式编写,并按规定的方式呈交专利局和按规定缴费;

(2)每件专利申请应当包含授予专利的请求书,包括介绍发明的专利说明书,一件或几项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中引述的附图、摘要。

(二)实质性条件

在新加坡,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需要具有新颖性(该发明是新的)、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即满足“三性”要求。同时,不属于用来鼓动无礼的、不道德的或违反社会的行为。(新加坡专利法第13条)

1.新颖性

(1)发明专利的新颖性。

新加坡专利制度中,如果一件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被视为是新的,即具备新颖性。(新加坡专利法第14条)

现有技术是指优先权日之前任何时候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或因使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公之于众(无论是在新加坡或者是其他地方)的与该发明有关的所有事物(产品、方法,或关于二者的信息以及其他东西)。

符合下列情况时,现有技术还包括另一发明专利申请在优先权日或其后公开的事物:

①该事物在另一专利申请提交或公布时曾提到;②该事物的优先权日早于发明的优先权日。

如果一件发明包含用外科手术为人或动物治病的治疗方法,以及为人和动物诊断时所用的物质或组合物,只要在此类方法中对该物质或组合物的使用未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即使该种物质或组合物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仍然不妨碍此项发明具有新颖性。(https://www.daowen.com)

新加坡专利法规定的现有技术中,除了包括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以任何形式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所有事物,还包括在本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申请,本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当天或之后公开的在本发明披露内容中的另一发明也披露的内容。这类似于中国的抵触申请。中国的新颖性指既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存在抵触申请,虽然与新加坡的规定在表述有所不同,但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

(2)注册设计的新颖性。

新加坡的注册设计制度中,一件新设计可以依其所有人的申请,就申请中的产品分类进行注册。一件注册设计具有新颖性是指申请注册的设计不属于先前申请的同一产品或其他产品,或者在第一件相关申请日之前就同一或其他产品的设计没有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公开,或者不同于交易中通用的材料细节或特征的设计。

新加坡的注册设计制度对一件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体现在申请公开、国内外公开、市场公开三个方面,但对于市场公开(或使用公开)只是笼统地表述为“不同于交易中的”,没有具体明确国内还是国外,而且强调“通用的材料细节或特征的设计”。

对于涉及艺术作品的,若经相应设计注册的艺术作品版权所有人同意,该设计可以视为不因先前使用过就不是新的,但如果该先前使用包括销售、出租或公开销售或出租已在工业上应用的产品除外。

对于涉及其他物品的设计的后续注册的新颖性,即物品的注册设计所有人就涉及该一件或多件物品的注册设计而提出的新的注册申请,或者包含注册设计的注册申请的修改或变更不足以改变其特征或实质上不足以影响该注册设计的单一性,涉及同一或一件以上的其他物品的,该申请不应当仅因为该注册设计的在先注册或公开被拒绝,也不应当被撤销。

2.创造性

新加坡专利制度中,创造性指一件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非显而易见,同时不属于现有技术。即,如果一件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不构成现有技术的,则视为具备独创性。(新加坡专利法第15条)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和“不是显而易见”的界定,新加坡专利法并未进行详细规定。而中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对其则有详尽的解释。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43章中规定,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3.实用性

新加坡专利制度中,工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在产业(包括农业)中制造或使用,且不属于对人或动物身体进行外科手术的治疗或诊断的方法发明,则具有工业实用性。

对于含有一种物质或组合物的产品,不得因为其用于对人或动物进行外科手术的治疗或诊断方法而否认其具有工业实用性。(新加坡专利法第16条)

与泰国的规定相似,新加坡对工业实用性的要求主要强调能够在产业中使用,而未强调“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与中国的规定不同。就专利的实用性标准而言,中国的要求更高,中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