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调 查

第十章 调 查

第53条

(1)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警察局的调查人员外,职责范围包括领导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公职调查员应当有1981年第8号法刑事诉讼法所述调查员的特别权力,负责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的刑事犯罪调查。

(2)第(1)款所述公职调查员有权:

(a)对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的刑事犯罪的报告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b)对涉嫌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的刑事犯罪的任何当事人进行审查;

(c)从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的刑事犯罪事件有关的任何当事方收集信息和证据;(https://www.daowen.com)

(d)与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的刑事犯罪有关的书籍、录像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查;

(e)对可能发现证据、书籍、录像及其他文件的地点进行检查;

(f)没收侵权所得的材料和商品,这些可以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的刑事犯罪刑事审判的证据;

(g)在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的刑事犯罪的调查义务范围内寻求专家协助;

(3)第(1)款所述公职调查员应当将调查原因和结果告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警察局的调查人员。

(4)第(1)款所述公职调查员应当通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警察局的调查人员将调查结果转送给检察官,鉴于1981年第8号法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