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

一、申请人

文莱专利和外观设计的申请人为有权提出申请的任何人和组织(雇主),包括本国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

任何人均可单独或与另一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授予专利之前,任何人可向处长提出其是否有权申请专利,共同所有人可向处长提出其是否可将申请中的权利转移给他人。(文莱专利法令第19条第1款)

即使在任何法律规则中另有规定,一名雇员所作出的任何发明,如果是在该雇员的正常职务过程中作出的,或是在他的正常职务以外但属明确地指派予他的职务过程中作出的,且两者的情况均可使人合理地预期某项发明可从其职务的执行中产生;或者是在该雇员的职务过程中作出的,且在作出该项发明时,因其职务的性质以及因其职务的性质而产生的特定责任,该雇员有特殊义务促进其雇主的业务利益,则该项发明在该雇员与其雇主之间须视为属于其雇主的。就上述目的而言,一名雇员所作出的任何其他发明,在该雇员与其雇主之间须视为属于该雇员的。上述专利的申请包括对一项发明的其他保护申请,并包括依据文莱达鲁萨兰国法或文莱达鲁萨兰国作为成员国任何条约申请一项专利申请或任何其他的保护申请。(文莱专利法令第50条)(https://www.daowen.com)

若申请人不是工业设计师,需要申请人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的权利声明。(文莱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则第6条)

除非对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向专利注册处提交申请满2个月后又向文莱以外的国家提交的,以及该申请在文莱境内的时候并没有被注册处根据相关法条做出关于不损害国家或公众安全的指示,或者指示已经被撤销的,否则,居住在文莱的居民在没有处长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文莱以外的国家提交专利申请。违反本条规定提交专利申请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5 000文莱元以下罚款,并处或单处2年以下监禁。(文莱专利法令第33条)

文莱的专利申请人分为申请国内专利权和申请国外专利权,如果申请国外专利的申请人是居住在文莱的居民,则需要处长的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