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1)专利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对其在技术领域内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时期内自己实施或者授权他人实施的专有权。

(2)发明是指发明人为了解决技术领域的具体问题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产品或者方法的改进和发展所形成的新技术方案。

(3)发明人是指独自完成发明的人或者合作完成发明的多个人。

(4)申请人是指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5)申请是指向知识产权总局提出的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6)专利权人是指作为专利所有权人的发明人或者专利所有权的受让人或者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的上述发明人或者受让人的继受者。

(7)代理人是指知识产权顾问。(https://www.daowen.com)

(8)审查员是指经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主管部部长任命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专职人员。

(9)部长是指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主管部的部长。

(10)总局是指隶属于法律与人权事务部的知识产权总局。

(11)申请日是指收到满足形式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

(12)优先权是指申请人第一次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者《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又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有权将其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其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13)许可是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协议,允许他人在专利权受保护的一定时期内和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利的经济利益权利。

(14)日是指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