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调 查
2026年03月06日
第十四章 调 查
第129条
(1)除印尼共和国司法工作人员调查之外,其工作和职责范围包括知识产权领域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授予1981年8号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中所述调查员一样的特别权力,对专利领域的刑事犯罪进行调查。
(2)第(1)款所述政府部门工作的调查员应当有权力:
(a)对专利领域涉及刑事犯罪的举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b)对a项所述举报的专利领域涉嫌刑事犯罪的个人或者法人实体进行审查;
(c)从与专利领域刑事犯罪有关的个人或者法人实体那里收集信息与证据;(https://www.daowen.com)
(d)对与专利领域涉及刑事犯罪有关的书籍、记录以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查;
(e)对证据、书籍、记录以及其他文件的发现地进行搜查,没收可在专利刑事案件审理中作为证据使用的侵权所得原料或者商品;
(f)履行与专利领域刑事犯罪有关的调查职责时请求专业协助。
(3)第(1)款所述政府部门工作的调查员应将参与调查及调查结果告知印尼共和国警察局调查人员。
(4)第(1)款所述政府部门工作的调查员应当依照1981年8号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第107条的规定,通过印尼共和国警察局调查人员将其调查结果送交公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