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要求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文件要求

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应向工信部提交。提交申请时,应按规定缴纳一定的税款。(柬埔寨专利法第16条、第95条)

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及其任何一部分,都应为高棉语。使用高棉语或者英语之外语言的,应翻译为英语,以便检索和审查,并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向登记处提交译本。申请文件没有使用高棉语的,应翻译为高棉语,以便审判、保护和执法,并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向登记处提交译本。(柬埔寨王国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公告第11条)

如果申请人是发明人,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的请求书应附具声明。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本人,则须注明各发明人的姓名、地址,同时附具申请人有申请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权利的声明。如果由代理人提交申请,须注明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发明名称应当简短精确。(柬埔寨王国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公告第6条)

申请文件中,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和地址,国籍应写明国民所属的国家名称;法人应当写明完整的官方名称,以及法人实体为组建和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所属的国家名称;地址应当符合惯例要求邮政递送地址,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单位、门牌号码;写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住宅应当写明居住人的住址。申请人应提供在柬埔寨的地址,以便联系申请相关事宜。所有人、专利、使用新型证书的申请人要求变更国籍、姓名、地址或服务地址的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请求更改名称或国籍之前,登记处可以要求提供其认为合适的变更证据。如果登记处确信确实需要改变的,将变更名称、国籍或地址并登记。(柬埔寨王国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公告第12条)

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文件均应按照规定签字或盖章。其中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的,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必要时还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柬埔寨王国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公告第14条)

申请文件中的度量标准应当用公制来表示,温度用摄氏度、密度用公制单位表示。热度、能源、光、声音、和磁性,以及数学公式和电气单位,遵守普遍规则使用;化学公式、符号、原子的重量和分子公式,应按普遍规则使用。技术术语、标记和符号应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普遍规则使用,术语和符号在整个申请过程中保持一致。(柬埔寨王国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公告第15条)

申请书和附加声明或者文件应当提交给登记官,并提交3份副本,必要时,登记官可以要求申提交额外的副本。申请书中的所有材料应当能够通过拍照、静电处理和微缩摄影直接复制。申请书中的每一页只能使用一面。所用的纸张应柔韧、强韧、白色、光滑、不反光、耐用。纸张大小为A4(29.7cm×21cm),登记处可接受其他尺寸。纸张的最小页边距为:上页边距(除第一页)2cm,第一页上页边距3cm,装订侧边距2.5cm,另一侧边距2cm,下页边距2cm。各种文件应当分别用数字顺序编写页码,页码置于每页下部页边的上沿并左右居中。申请材料的顺序按照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的顺序放置。纸张的顺序编号须通过三个独立的系列编号,第一个系列为申请请求书,从请求书的第一页开始;第二个系列为说明书,从说明书的第一页开始;第三系列为附图,从附图的第一页开始。申请书的文本应当打印,必要时,符号、化学或数学公式和某些字符可以手绘。附图的线条应均匀清晰、足够深,不得着色和涂改。(柬埔寨王国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公告第16条)

柬埔寨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很详细,与中国的要求大体一致。如果申请人是发明人的还必须附上声明,如果不是发明人本人的则须在请求书中注明各发明人的姓名、地址,并附具申请人有申请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的权利的声明。

(二)单一性要求

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需要满足单一性,即一项申请应当仅限于一项发明或者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有关的一组发明。(柬埔寨专利法第23条)(https://www.daowen.com)

除特定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外,允许同一申请中还包括专门用于该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包含该产品的使用的独立权利要求。除特定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外,允许同一申请中还包括为实施该方法所设计的设备或者手段的独立权利要求。除特定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外,允许同一申请中还包括特别是用于该产品的生产制造一种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包含特别是为实施该方法所设计的设备或者手段的独立权利要求。

同一申请允许包括同一种类的单独一项概括性权利要求不易覆盖的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同一申请允许包括合理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发明进行更具体的限定。(柬埔寨王国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公告第17条)

属于同一类国际分类、同一套或者相同组成的产品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同一申请的客体。(柬埔寨专利法第96至99条)

(三)专利与实用新型的转换

柬埔寨法律规定,专利被授予或者被拒绝授予之前,专利申请人在缴纳费用后可以将其专利申请转化为实用新型申请,并以原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

实用新型被授予或者被拒绝授予之前,实用新型申请人在缴纳费用后,可以将其实用新型申请转化为专利申请,并以原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但转化申请类型的,只允许转化一次。(柬埔寨专利法第75条)

柬埔寨允许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被批准或拒绝之前,可以根据需要请求转化申请类型,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而中国则不允许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之间的转换,但中国允许就同一发明同时提出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但在实用新型获得批准和发明申请最终具备授权条件时,需要由申请人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保留其中之一。

(四)涉及优先权的要求

要求优先权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在外国提交的与向工信部提交的申请相同或者本质上相同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

申请人需提交收到的涉及外国申请检索和审查结果意见的副本,基于外国申请授予的专利权证书的副本,就外国申请予以驳回或者拒绝授予专利权的最终决定的副本,提交上述基于外国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无效的最后决定的副本。(柬埔寨专利法第30至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