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与优先权
(一)宽限期
文莱专利法令对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起12个月内,下列情形不视为已经披露。
(1)该项披露是由于其内容被任何人非法获悉或由于任何人不遵守保密条款所造成:此人由发明者告诉该发明内容或由发明者向之秘密透露内容的任何其他人告知,或由另一本人或发明者认为有资格得知此项内容的人将此内容披露;或者此人来自上述任何人向其透露秘密而获知此项内容或从任何上面提到的那种人处获知此内容的其他人,因为他或向他告知此内容的人认为,他有资格获知此项内容。
(2)此项披露是由于任何人不遵守保密条款,此人由发明者秘密透露,或受其他任何从发明人处探知或被告知内容的人的秘密透露而得知内容。
(3)此项披露是由于发明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此项发明,并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声明,此项发明已经展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条件提出书面证明证实该声明。
(4)披露是的原因是发明者在纸上描述发明被他或是被经他同意的任何人,或被之前代表他的任何学术团体看到,或者是经他同意形成交易的社会团体所出版。(文莱专利法令第14条第4款)
文莱的宽限期为晚于申请日前起12个月,期限相对较长,适用宽限期的情形除了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导致的泄露外,没有“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披露的情形,对“国际展览会”披露的宽限中也没有明确是否仅限于“本国承认或主办”。
(二)优先权
文莱允许申请人就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申请要求优先权。(https://www.daowen.com)
申请专利的发明的优先权日或包含在此申请中的其他内容的优先权日均指提出申请的日期。
如果在一件(在后)专利申请中附有声明或为一件(在后)专利申请提出声明,不管是由该申请人或在先申请人声明其根据本条规定已经在先提出过一件或一件以上的有关申请,凡这些申请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那么如果在后申请中的发明包含有在先申请中披露的内容,该项发明的优先权日期应为披露了此项内容的在先申请的提出日期而不是在后申请的提出日期;如果此项内容是在不止一次的有关申请中披露的,则应以最早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期。
关于随后申请中任何事项的优先权日期,如该事项在在先的有关申请中有所披露,则应以该在先申请的提出日期为该事项的优先权日期。如披露该事项的申请不止一次时,则应以最早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期。
请求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期限为提出在先申请或最早的相关申请的提交日后12个月内。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申请而导致12个月届满之后提出优先权请求的,应当在请求书中指明未能按时提交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和无意所致;如果该请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且按规定操作,并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专利注册处局长接纳延迟提交完整的申请确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和无意所致,则可以给予其请求的机会。
当发明或者申请的部分内容被同一申请人在在先相关申请中公开,而该相关申请的在后申请中有所述及时,该在后申请就该项发明或上述内容而言,除下列情况不予考虑优先权:
(1)第一件申请在同一国家申请或相当于在同一国家申请;
(2)不迟于在后申请提出的日期,在先申请被无条件地撤回、放弃或驳回,且没有为国内外公众所知、不存在有效权利、未作为另一个与申请有关的优先权日期。(文莱专利法令第17条)
申请人请求在先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时,须在在后外观设计申请中提出优先权声明,提交优先权声明书和在先申请副本。此外,申请人还须应登记员的要求,在申请书的提交日期起3个月内,提交由主管当局或符合登记处规定的相关的巴黎公约国或世贸组织成员核实证明书,包括先前提交申请时的国家、领土或地区,先前申请的申请日及其申请编号,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陈述和前一申请包含的条款。(文莱工业品外观设计规章第10条、第11条)
文莱工业品外观设计规章并未明确规定请求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期限,即没有规定允许在首次专利申请日起的多长时间内提出优先权请求,而只规定了提出优先权声明后3个月内需要提交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