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许可
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下列情况下,依据相关国家机构的决定,可以未经发明专有权人的认可而将发明许可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
(1)为公众和非商业目的或国防、安全、人类疾病预防和治疗和营养或其他社会迫切需要使用该发明的;
(2)使用该发明的专有权人在发明登记申请提出日起的4年期间届满之日或授予发明专利之日起的3年期间届满之日不能履行义务;
(3)希望使用这项发明的人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就恰当的商业价格和条件的协商作出了努力,但未能与使用该发明的专有权人就发明许可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4)使用该发明的专有权人被认为实施了竞争法禁止的不公平行为。(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45条)
由相关国家机构决定的特许发明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https://www.daowen.com)
(1)特许发明使用权必须是非独占的,且仅限于为实现许可目的的一定范围和足够期间,并且主要在国内市场,但专有权人实施了竞争法禁止的不公平行为的除外。
(2)对于一个半导体技术的发明,依据竞争法的规定,其许可应当仅限于为公众和非商业目的或处理反垄断行为,被许可人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分许可该权利给他人,但转让随其企业机构的转让一起生效的除外,被许可人应当依据该使用权在每个特定情形中的经济价值向使用发明的专有权人支付适当的补偿,并且符合政府设定的补偿等级。
(3)从属发明的特许发明使用应当许可使用主发明的专有权人以合理的条件使用从属发明,有权使用主发明的被许可人不能转让该权利,但转让随从属发明的所有权利一起生效的除外。(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46条)
越南工业产权客体的强制许可的规定与中国基本一致,其强制许可也只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不包括工业设计。
中国的强制许可类型包括因专利权人不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为从属专利目的的强制许可,为了消除或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和为公共健康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中国专利法第48条、第49条、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