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部分 年 费
2026年03月06日
第十一部分 年 费
规则第1100条 年费
专利的首次年费须于申请公布之日起四年届满时及在该日后的每一年该日期时缴付。缴纳的款项可在应缴纳日期之前三个月内付款。如果申请被撤回、拒绝或撤销,则缴纳年费的义务应终止。
规则第1101条 申请公开日
申请在包含本申请的IPO报刊发布之日公开。比如,如果包含本申请的IPO报刊在1999年1月5日发布,则第一次年费应在2003年1月15日缴纳。(https://www.daowen.com)
规则第1102条 未缴纳年费;宽期限
如果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则未缴纳的通知在IPO报刊公开。公开后,该通知也应立即邮寄给专利权所有人、申请人或常驻代理人。
在未缴纳通知公开于IPO报刊起六个月的宽限期内,该费用加上延迟缴纳的规定附加费和公开费必须全额缴纳。未在宽限期内缴纳年费、附加费和公开费,则该申请视为撤回该专利被视为在年度费用到期的初始期限届满之日失效的通知应在IPO报刊上发布、公开,并记录在知识产权局相关的登记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