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审与异议

三、复审与异议

(一)异议

菲律宾专利制度安排有异议环节,任何人均可评议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具有专利性。

专利局将异议审查通知专利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对此提出其抗辩意见,专利局应当告知并将此类评议及抗辩意见在专利申请的文件中体现。(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47条)

(二)复审

菲律宾专利制度安排有复审程序。审查员对专利申请审查后,若形成不利于专利申请批准意见的,申请人如果坚持他的专利申请,需要对其进行答复,并可以要求复审或复议。

为了被准予复审或复议的权利,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明确具体地指出审查员的行为中提出的错误,回应在先前审查员的诉讼中的异议和驳回的每个理由(除了可以提出异议或关于形式的要求,若没必要再次审议权利要求,则提出的要求中止到允许权利要求为止)。(https://www.daowen.com)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行为必须是善意的,仅仅声明审查员有错误不可以作为复审或复议的理由。

在修改申请以回应驳回时,申请人必须清楚地指出他认为权利要求所呈现的可取得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若涉及由引用的参考文献或作出的驳回而披露的相关现有技术,申请人还必须出示修正方案如何避免了上述参考文献或异议。

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后,申请书将被复审和复议,如果权利要求被驳回或被拒或提出要求,则申请人将以和第一次申请之后一样的方式收到通知。在第二次或后续任何审查或审议中,审查员可以宣布驳回或异议为最终决定。

如果审查员的最终反对意见不涉及驳回权利要求,则可以向专利处处长提交请愿书。如果最终驳回涉及审查员不允许的权利要求,则可以向专利处处长提交上诉。

在作出最终驳回决定时,审查员会重述驳回权利要求所考虑的所有理由,但可以不引用在之前与申请人交流时没有提到的理由。(专利条例修正案第911条至第9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