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审与异议
(一)复审
文莱的专利复审是指登记处应申请人就撤销专利的请求而对一项专利进行的审查。即以该发明不应享有专利权和说明书的问题为理由提出撤销专利的,处长应让审查员进行复审,请求人缴纳复审费。(文莱专利法令第77条)
注册处处长可应任何人的请求而基于以下理由命令撤销专利:
(1)该项发明并非可享专利发明;
(2)该专利已批予一名无权获批予该专利的人;
(3)该专利的说明书没有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该项发明至擅长有关技术的人能将其实行的程度;
(4)专利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事宜超出了该专利的申请中所披露的事宜;如该专利涉及申请权或在先申请情况下而批予的,超出了申请日期或优先权的较早的专利申请中所披露的事宜;
(5)对专利或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已作出的不被允许的修正或改正;
(6)以欺诈手段、虚假陈述、不提供或提供不准确的规定的材料信息获得该专利;
(7)专利是就同一发明而批予的有相同优先日期且有相同一方或其继承人提交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利之一。
文莱的专利复审以撤销专利为目的,类似于专利无效程序。(https://www.daowen.com)
文莱没有针对外观设计的复审制度。
(二)异议
文莱的异议制度仅针对外观设计,任何人可以就外观设计是否是可注册文莱工业品外观设计提出异议。
如任何人(包括注册拥有人)反对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可以在自公报上公告的日期起两个月内,就他反对该申请及所依赖的事实,以规定的表格提交反对声明。提交异议声明的,登记员随即将该副本送交申请人。(文莱工业品外观设计规章第35条)
提交反对通知书的一式两份副本的日期起3个月内,申请人须以规定表格提交一份反对陈述书,列明支持其申请所依据的理由以及承认的反对声明中所指的事实。反对声明须连同一式两份副本一并提交,而登记员须将该副本送交给反对人。(文莱工业品外观设计规章第36条)
提交申请人的反对声明一式两份副本的日期起计3个月内,反对人须提交支持其反对的证据,并将该证据的副本送交申请人如果反对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交证据,视为已放弃异议,登记员另有规定的除外。(文莱工业品外观设计规章第37条)
申请人应在提交反对人证据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支持其申请的证据,并转交给反对人该证据的副本。(文莱工业品外观设计规章第38条)
反对人可在提交申请人的证据副本的日期起3个月内,就限于严格回应的事项提交进一步证据;如果对方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副本将送交申请人,申请人可在提交反对人证据副本的日期起计3个月内,就限于严格回应的事项提交进一步证据;如申请人提交进一步证据,副本将送交反对人。(文莱工业品外观设计规章第39条)
在进行听证后,或未举行听证,登记员进行裁决,并将决定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要求,则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决定的理由。(文莱工业品外观设计规章第41条)
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属于可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提出异议的,须提交一份列示所要求的全部参考文献、以及申请人所依赖的事实的陈述。(文莱工业品外观设计规章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