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文件

二、申请文件

(一)文件要求

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一件工业产权登记申请文件包括:①符合固定格式的登记申报书;②确定登记的工业产权客体符合规定的文件、样品和信息;③费用和收费收据;④其代表提出的委托书(委托代理的);⑤证明登记权的文件(该权利是由申请人从第三人那里取得的);⑥证明优先权的文件(要求优先权的),证明优先权的文件包括由受理局认证的首次申请的副本和从第三方获取的权利的优先权转让协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00条)

确定登记的工业产权客体符合规定的文件、样品和信息,对于一件发明登记申请主要是指其说明书,对于一件工业产权登记申请主要是指其说明书及附图。

上述文件中,①②③三项为强制性文件或最低要求文件,缺少该三项中任一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拒绝受理该申请。(《越南知识产权法相关工业产权条文实施指引》第7.1条)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确认一个要求保护发明的文件包括说明书和发明摘要。申请人应当提交两份发明说明书的副本,说明书包含发明说明和发明保护范围,阐明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可付诸工业实用性。

发明说明包括发明名称、寻求登记的客体、附图(必要的话,以阐述发明)。说明书必须说明发明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步骤和感受性(如果申请发明专利),或说明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感受性(如果申请实用技术专利保护主题),充分并清晰地公开寻求登记的发明的技术方案的本质,以使所属领域具备一般知识的人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发明),并可简略地解释附图以进一步阐明发明的本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02条,越南第16/2016/TT-BKHCN号法令第23.6条)

具体而言,发明说明的内容包括:

(1)发明名称。能够简要地表达寻求保护的客体(以下统称为客体)。发明的名称必须简要、正确且不具有宣传或广告性质。

(2)发明的使用领域。客体被利用或与客体相关的领域。如果该发明用于或与几个领域相关,则必须说明所有领域。这些领域必须符合专利分类要求。

(3)发明的现有技术。申请提出时应用领域的现有技术(公知的相似客体)。在没有本发明的现有技术信息的情况下,必须清楚地说明。

(4)发明目的。为了清楚地说明寻求实现本发明的目的或本发明要解决的任务(问题)。例如,为了解决本发明的现有技术部分中指出的技术方案的缺点、局限性。发明的目的或任务必须客观地、具体地呈现,并且不得具有宣传或广告性质。

(5)发明的技术性质。寻求保护的客体的性质,应当清楚说明打算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以寻求保护对象为特征的技术标志(特征)指具有实现本发明目的的解决方案(称为基本技术标志)的标志(特征)以及明确指出的与已知的类似技术解决方案相比具有新颖性的标志(特征),以及与现有技术(如果有的话)相比期望获得的益处(效果)。

(6)附图的简要说明(有的话)。

(7)发明实施变更的详细说明。一个或多个实现发明不同变化的详细描述,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推导出本发明。

(8)发明的实例(如有)。表示一个或多个实现发明不同的变化。如果本发明的特征在于定量标志,则必须指出符号的特定值,如果不能量化,则必须指示符号的识别状态。另外,必须指出具体结果与相关对象允许实现的功能和目的相关的内容。

(9)预期收益(效果)(如有且未在发明技术性质中说明)。可以用提高生产力、质量、准确性或有效性,节约能源消耗、原材料;简化或便于处理、操作、管理或使用;解决环境污染等来表达;如果可以实现的效益(效果)引用实验数据的统计结果,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

发明保护范围用来确定发明的工业产权范围。发明保护范围应当以技术条件组合的形式表达,按照说明书和附图简明扼要的表述,限定发明的权利范围。以及说明书和附图。(https://www.daowen.com)

保护范围必须简要呈现并且明确符合说明书和附图,明确寻求保护客体的新颖性特征,并且由说明书充分说明,包括先决条件和足够的实质性技术标志,以识别客体,实现设定目标并将对象与已知客体区分开;保护范围(要求)内的技术标志必须清晰,准确,并且在本领域中是可识别的;使用的术语必须明确,并与说明中使用的术语一致;不应引用说明和附图,除非引用无法用文字准确描述的部分,例如核苷酸序列和氨基酸序列、衍射图、工作流程图等。如果申请中包含说明保护要求的附图,则保护范围中显示的标志可以附有括号内的标号,而不被视为限制保护范围(要求)。保护范围应当(不要求)分为两部分:“限制”和“区分”。“限制”部分包括物体的名称和与最新的已知对象相同的物体的标志特征,并通过“可区分”或“特征为”或等效表达连接到“区别”部分。“区别”部分包括将物体与最新已知物体区分开的标志特征,并与“限制”部分的标志相结合,以构成寻求保护的客体。保护范围(要求)可以包括一个或更多的点。可以使用多重保护范围(要求)来呈现寻求保护的对象,其中第一点(称为独立点)和后续点用于具体化独立点(称为从属点);或者提出一组寻求保护的客体,有几个独立的点,每个点都有一个寻求在该组中受到保护的物体。这样的独立点可以具有从属点。每个要求保护的要点仅提及一个寻求保护的对象,并以一句话提出。保护范围的点必须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后跟一个点。用于呈现一组对象的多点保护范围(要求)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呈现不同对象的独立点不得引用保护范围(要求)的其他点,除非引用有助于避免内容与另一点的完全重复。从属点必须紧跟在它们所依赖的独立点之后。

发明摘要简明地描述(不超过150个字)本发明寻求保护的内容,反映发明本质的主要特征。发明摘要应当仅为信息目的披露技术解决方案性质的主要细节。

发明摘要可包含典型的附图或公式,所有典型的附图、公式(如果有的话)只能在A4尺寸页面的一半中清晰呈现。申请人应提交2份发明摘要。(越南第01/2007/TTBKHCN号法令第23.7条)

越南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与中国基本一致,但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如果该权利是由申请人从第三人那里取得的,则需提供证明登记权的文件。申请中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说明书摘要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三)外观设计申请文件

越南工业设计申请文件包括该工业设计的说明书和一组照片或图画。工业设计的说明书包含工业设计的说明和保护范围。(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03条第1款)

工业设计的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寻求保护的工业设计的本质,充分展示表明工业设计的本质的设计特征以及区别于最相似工业设计的新的设计要点,并与所提交的照片或图纸中所示的保持一致。工业设计的设计特征应当以下列顺序逐个展示:结构和轮廓特征、结构和轮廓特征之间的相关性、色彩特征(有的话)。对于存在不同用法的产品,其工业设计必须以不同的情形展示。如果一件工业设计包括多个变型,应当说明这些变型,并明确基本型体(申请中所述的第一个型体)与其他变型之间的区别,如果一件工业设计是一组产品的设计,则该组中每件产品的设计特征都应当说明。(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03条第2款,越南工业产权条款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指引第33.5条E款)

工业设计保护范围必须清晰地明确需要被保护的特征,包括那些新的、不同于已知工业设计的类似特征。(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03条第3款)

工业设计照片和图画必须充分表明工业设计的特征。(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03条第4款)

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工业设计提交4组照片或附图,并体现保护客体的一致性和精确性,印在或放置在无边框的A4纸上。照片或图纸应当充分展示寻求保护的工业设计的设计特点,以使所属领域中具备一般知识的人能够确定该工业设计。照片或图纸必须清晰、明确,背景是纯色的并且与工业设计形成对照,图纸必须以实线条绘制。照片或图纸应当仅仅展示与寻求保护的工业设计有关的产品(不能附有另一产品),不包含技术附图说明或解释工业设计的说明,必要的简要说明横截面、放大的图片、开放和闭合状态。照片或图纸必须与工业设计保持同一比例和同一方向,并且以下列顺序展示:工业设计的三维图,工业设计的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展示的视图必须是主视图。照片或图纸中所示的工业设计的尺寸既不能小于90mm×120mm,也不能大于190mm×277mm。

相似或对称的附图、大号和大型产品的底面附图、工业设计过低的平面度的附图或视图,均不需要在说明书中展示,只要能够明确说明说明书中的照片或图纸列表即可。对于可在平面上展开产品的工业设计(例如箱子、手提袋),工业设计的视图可以用展开状态时的工业设计的照片或图纸代替。为了充分展示寻求保护的工业设计的新的和区别性设计特点,根据工业设计的复杂性,可能需要从其他角度的更多的照片或三维图,产品的截面部分或产品的部分放大图,产品可拆卸部件的图片等。组合或由不同部分组成的产品的工业设计,每一部分的照片或附图可以只展示一个视角,但这些部分应当能够确定工业产权。照片或附图必须在用途相同选择状态下展示工业设计,展示其他用途状态的照片或附图可以用于展示工业设计的性质。有多个变型的申请,基本变型必须最先呈现,每个变型都必须由一组照片或附图对其充分呈现。对于一组产品,必须有整组的三维图以及每件产品的一组照片或图纸。(越南第16/2016/TT-BKHCN号法令第33.6条)

越南对工业设计申请文件的要求与中国基本一致。申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四)文件的修改

越南的工业产权登记申请文件必须明确保护主题(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保护主题的所有权人和作者,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2条)

专利权人缴纳了规定费用后,可以要求工业产权的国家管理机构对保护主题与作者或所有权人的姓名和地址有关的修改、修正;或对特定特征、质量描述的修改。所有的修改和补充请求必须以书面格式制作,并可以请求对多个申请的同一内容进行修改,但应支付费用。负责工业产权的国家管理机构可以改正由该保护主题中的错误引起的缺陷。保护主题所有人可以要求负责工业产权的国家管理机构限定工业产权的范围。(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7条)

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申请被拒绝受理、拒绝授予保护主题的通知或授予保护主题的决定前,申请人可以主动或应越南知识产权局的要求修改或补充申请文件。申请人对申请进行修正或补充,必须缴纳规定的修正或补充申请的费用。申请的修改和补充不能超出发明申请说明书、工业设计申请附图和说明书以及商标申请的样本和商品或服务列表所披露的保护范围,并且不能改变申请中所述客体的性质。修改超出保护范围或改变要保护客体的性质的,申请人应当提出一个新的申请并重新办理所有手续。

申请人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受理有效申请的通知后主动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其修改或补充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作出,修改和补充的申请内容将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申请人应当缴纳规定的公布费用。申请人主动或应越南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对申请作出的修改和补充,包括受托人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清楚地说明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并附上修改和补充的费用。申请的修改和补充文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越南工业产权条款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指引第1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