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客体

一、保护客体

(一)专利保护客体

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工业产权是指组织和个人对他们创造或拥有的发明、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享有的权利,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越南知识产权法第4条第4款)

越南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其中,实用新型包含在发明专利中。越南对工业设计单行保护,未将其纳入专利的范畴。

1.发明与实用新型

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发明是指一种应用自然规律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其表现形式为一种产品或方法。(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条)

发明专利是指具备新颖性,涉及一种创造性手段,且可付诸工业应用的发明。(越南知识产权法第58条第1款)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具备新颖性,可付诸工业应用的发明,但公知常识除外。(越南知识产权法第58条第2款)

越南的实用新型属于发明专利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都一样,差异仅在于发明要求被保护客体具备创造性,实用新型则不对创造性进行要求;也就是说,除了对创造性不予要求外,越南对发明专利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实用新型登记申请同样需要经历实质审查。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越南的实用新型专利包含在发明专利中,这与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的要求并不一样。中国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只能是产品,且应当是具有固定形状并可以重复制造的产品的新的技术方案,即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工业设计

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工业设计是指一种产品以三维结构配置、线条、颜色或者这些元素的组合呈现的特定外观。(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3条)

工业设计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3条)

越南工业设计的保护客体是产品上的特定外观,这种外观以三维结构配置、线条、颜色三种元素之一来呈现,或者以这三种元素的组合来呈现;也就是说,越南强调以上述“三种元素”之一来独立呈现工业设计,允许色彩作为独立的呈现元素,而且只要求该设计形成产品的“特定外观”,并未要求这种外观能给人带来“美感”。显然,越南的工业设计虽然与中国的外观设计类似,但越南并未将工业设计纳入专利的范畴,而是予以单行保护,而且越南对工业设计要求具备创造性,这些方面都与中国对外观设计的规定不同。

中国将外观设计作为三种专利形式之一,明确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中国外观设计只将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作为构成外观设计的独立元素,色彩只作为前两个独立元素的附加组合元素,而且强调设计要具有美感,即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1至73条)

(二)保护客体的排除

1.专利保护客体的排除

越南并不是对所有的发明主题都给予专利保护,一些客体被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畴之外。(https://www.daowen.com)

按照越南知识产权法第59条的规定,下列客体不能给予专利保护:

(1)科学发现、原理、数学方法;

(2)实施心理行为,训练家畜,做业务的方案、计划、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程序;

(3)信息的陈述;

(4)只有审美特征的解决方案;

(5)植物品种,动物品种;

(6)植物或动物生产过程主要依赖微生物以外的生物性质的;

(7)人类和动物的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

可见,越南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与中国的不完全一样。越南对实施心理行为、训练家畜、信息的陈述和只有审美特征的解决方案明确予以专利保护客体的排除,中国则没有明确指明这些排除对象;中国对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予以专利保护客体的排除,越南则没有明示对其予以排除。中国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2.工业设计保护客体的排除

越南知识产权制度对工业设计的保护对象也有排除。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4条规定,下列客体不给予工业设计保护:

(1)只表示技术特征的产品外观;

(2)工业或民用建筑物外形;

(3)一般使用过程中不可见的产品形状。

越南工业设计不予保护的客体与中国也有所不同。越南明确将建筑物外形和一般使用过程中不可见的产品形状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而中国则未对其进行排除;中国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予以了排除,越南则没有明示对平面印刷品进行排除。中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予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