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让
2026年03月06日
四、转让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转让包括权利转让与发明权转让,转让方式为书面形式。
在菲律宾,与专利有关的权利受民法保护,发明及其包含的相关权利,可以通过继承、遗赠或合同转移或转让,或通过转让使当事人成为共有人,从而享有不可分割的权利。(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103条、第104条)
权利转让需限定在特定领域内,并以书面形式由公证人公证,或其他主管官员提供证明或公证手续,证明应由公证处或主管官员加盖公章并签名。(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203条)(https://www.daowen.com)
转让未决专利的,专利证可以发给申请人的受让方,前提是在专利实际发行之前,转让文书已在知识产权局备案。
共同所有人不得在未经其他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授予许可或转让其权利、物权或利益或其一部分,或没有按比例与其他权利所有人分享收益。(专利条例修正案第1213条)
中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合同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