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规定范围
本法令细化和指导知识产权法关于工业产权的设立、客体、内容和期限,工业产权的转让,工业产权代表以及促进工业产权活动的措施等方面规定的实施。
第2条 申请主体
1.民法中的个人、法人和其他主体(以下统称为组织和个人)。
2.依据越南缔结的国际条约,满足享有工业产权保护所有条件的越南境内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本款中提到的条约包括:
A.1883年的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修订(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B.2000年的越南-美国双边贸易协定;
C.1999年越南和瑞士之间关于工业产权领域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
D.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自越南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时起适用;
E.越南缔结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其他条约。
第3条 工业产权的国家管理职责
1.科技部在管理工业产权时负有下列职责:
A.制定和组织工业产权保护政策和战略的实施;
B.发布或提交主管部门颁布并组织工业产权法律文件的实施;
C.组织工业产权国家管理职责的行使机构系统;
D.提供工业产权方面的专业指导,组织专业培训和培养;
E.组织工业产权的设立,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的登记,执行与工业产权保护主题相关的其他程序;
F.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47条的规定行使强制许可发明的权利;
G.承担主要责任,协调其他机构,采用不同的措施来保护组织、个人、国家和社会在工业产权中的合法权益;
H.管理工业产权评估活动,授权工业产权评估员卡片;
I.审查和检查工业产权法的遵守情况,解决投诉和控告处理与工业产权有关的违法行为;(https://www.daowen.com)
J.组织工业产权信息和统计活动;
K.组织工业产权方面的知识、政策和法律的教育、传播和普及;
L.承担主要责任,协调教育和培训部与司法部在说明培训项目和组织工业产权知识和法律的培训和培养方面的职责;
M.管理工业产权代理活动,为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的供给授权实践证书;
N.促进工业产权进入国际合作,解决越南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工业产权纠纷。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一个附属于科技部的机构,负责协助科技部行使工业产权国家管理职责。科技部应当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任务和权力。
2.省或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在其各自区域内对工业产权的管理负有下列职责:
A.组织工业产权法律和政策的实施;
B.制作、发布和组织工业产权地方性法规的实施;
C.在其区域内构建工业产权活动的管理系统,采取措施提高该系统的效率;
D.组织工业产权法律、政策和知识的传播和普及,采取措施促进工业产权活动;
E.指导和帮助组织和个人执行与工业产权有关的程序;
F.协调相关机构保护工业产权和处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活动;
G.审查和检查工业产权法的遵守,解决各自区域内的工业产权投诉和控告;
H.管理地理标志的权利属于其区域,包括地理名称和其他表明产地特点的标志;
I.促进其区域内的工业产权进入国际合作。
省、市科技服务服务机构附属于省或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负责帮助人民委员会在其区域内行使工业产权国家管理职责。省或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明确省、市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任务和权力。
3.部、部级机构和政府附属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业产权法的实施并依职权管理工业产权客体。
第4条 期限计算方法
工业产权活动中的期限计算方法符合民法典第一部分第八章关于期限的规定。
第5条 工业产权费用
财政部承担主要责任,且应符合科技部对工业产权费用的收集、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