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小专利

第三部分 小专利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小专利”是指保护设备的授予权利,“设备”是指使用大自然规则的技术创造。

第二十三条 如果它是新的且具有工业实用性的,涉及物品的形状或结构或物品的结合,该设备可以获得小专利权。

第二十四条 小专利权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发明应被排除在根据第十条适用的小专利注册之外,小专利申请和其他获取小专利的设备登记有关的工艺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在考虑或授予小专利之前,设备的注册申请可以转换成专利申请,该登记处应该给予最初的申请日期。

在考虑或授予专利之前,发明的注册申请可以转换成小专利的申请,登记处应给予最初的申请日期。(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六条 小专利权自申请日期之后的7年终止。为了维持小专利,年费由小专利的所有者预付。

如果小专利的所有者不提前支付年费,小专利申请应当被视为撤回或失效。

除非小专利已经表明逾期缴费的情况,否则登记处应允许6个月的宽限期。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条例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小专利所有者的权利和老挝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目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