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利用专利的申请程序

第三章 政府利用专利的申请程序

第8条

(1)第2条第(1)和(2)款所述专利实施应当由政府部门通过知识产权总局向部长提出书面申请。

(2)前款所述专利实施申请书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a)发明名称;

(b)专利权人姓名;

(c)专利号;

(d)实施理由;以及

(e)实施期限。

(3)自收到第(1)款所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部长应当成立由总干事主持的小组,对包括专利实施许可费在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4)自小组成立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部长发表对该申请书的意见。

(5)知识产权总局应当将对第(1)及(2)款所述政府自行实施专利的申请书的审查结果通知专利权人。

第9条(https://www.daowen.com)

(1)部长应当自收到第8条第(1)款所述申请书二十四小时内送交总统批准。

(2)前款所述政府自行实施专利的批准由总统令具体规定。

(3)第(2)款所述总统令应当包括:

(a)发明名称;

(b)专利权人姓名;

(c)专利号;

(d)实施理由;

(e)实施期限;以及

(f)使用费。

(4)第(2)款所述总统令的副本应当由部长自收到总统令之日起七日内送交给专利权人。

(5)政府自行实施专利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官方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