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A)部分 海牙协定的日内瓦法案

第五(A)部分 海牙协定的日内瓦法案

64A.规定海牙协定的日内瓦法案生效的权力

(1)部长可以制定细则使海牙协定的日内瓦法案或新加坡缔结的关于设计的其他条约、公约、协定或协议的规定在新加坡生效。

(2)在不违反第(1)款普遍性的情况下,可以制定细则规定:

(a)通过登记处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的程序;

(b)国际注册申请失败或未生效的后续程序;

(c)一个成功的指定新加坡的国际注册申请的效力;

(d)国际局的信息传递;(https://www.daowen.com)

(e)支付费用(包括传递费用)以及就国际注册、改正和续展申请所规定的金额。

(3)在适用第四和第六部分以及第44条的规定的与国际设计有关的规定时可以制定细则。

(4)本条中,海牙协定的日内瓦法案是指1999年7月2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工业设计国际注册的海牙协定的法案;

国际(新加坡)设计指:

(a)依据海牙协定的日内瓦法案在新加坡受到保护的外观设计;

(b)部长规定为国际(新加坡)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

国际注册指受海牙协定的日内瓦法案影响的工业设计的国际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