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许可
2026年03月06日
一、专利许可
要求以原申请人之一或若干人的名义提出的专利申请,服从命令的条款和依据条款作出的指示,据此申请的许可或其他权利继续生效,并视为以申请人名义授予的权利。以不是原来的申请人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该申请的许可或其他权利将服从有关条款,从上述人注册成为申请人之日开始即行无效,或者如申请未公布则从命令发出之日起无效。(文莱专利法令第23条)
如原申请人或申请人中的任何人,该申请人的被许可人,已在文莱善意实施有争议的该发明,或者为了实施发明作了充分认真的准备,那么,原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名义申请人提出要求后,应有资格取得许可证(但不是独占许可证),或根据情况继续实施或开始实施该发明。(https://www.daowen.com)
在专利批予后,专利所有人可以向处长申请将该专利许可的记项记录到注册记录册内。处长须将此申请通知所有专利权人,如果该专利所有人未以合约形式就该专利批予特许,处长应当记录。记录后,任何人均有权根据协议条款获得特许或没有达成协议的由处长根据该专利所有人或请求此项特许的人申请,批予特许。记录之前,处长可以命令将此项特许改变为据此订立的条款确定的权利的特许。(文莱专利法令第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