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管 理

第二部分 管 理

4.专利注册处处长及其他官员

(1)专利注册处由专利注册处处长进行行政控制。

(2)根据本法令,须有一个或多个专利注册处副处长,受处长领导,拥有第5条规定以外的处长的所有权力和职能。

(3)须有一个或多个专利注册处处长助理。

(4)根据本条,注册处处长或其他人员均由部长任命。

5.处长委托

(1)注册处处长,就特定事宜或类似事宜,由他亲笔书写,根据本法令委派他的权力或职能给助理司法常务官或任何公职人员,方便委托的代表根据事情或事情种类来行使权力和职能。

(2)根据本条,注册处处长可以随意撤销委托,委托不应该防止司法常务官或任何专利副法常务官行使其权力或职能。

6.专利注册处

依据本法的规定,应有一个称为专利注册处的机关办公室。

7.注册处印章

须有一个注册的印章,印章的样式须依法地进行公告。

8.注册处处长的权力

依据本法,注册处处长可以:

(a)传召证人;

(b)以口头或其他方式获得证据;

(c)要求出示文件或物品;

(d)裁定在他之前提取诉讼的诉讼成本。(https://www.daowen.com)

9.拒不服从召唤之犯罪行为

(1)在注册前,被传召出庭作证却未出现的人,如无合法解释,则是不服从传召。

(2)注册处处长要求其出示文件或物品而拒不出示的,如无合法解释,则是拒绝出示文件或者物品。

(3)任何人谁违反第(1)款或第(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2000文莱林吉特以下罚款或3个月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

10.拒绝提供证据之犯罪

(1)无合法解释,任何注册前经合法传召被要求出示或回复的人,不得拒绝宣誓或作出判断,或出示文件或物品,或回答问题。

(2)任何人谁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2000文莱林吉特以下罚款和/或3个月以下监禁。

11.官员不能买卖发明

(1)注册处雇用的人员或负责人不得购买、出售、收购或交易无论是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授予或其他地方授予的发明或专利,或无论是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授予或其他地方授予权利、专利或许可。

(2)任何人谁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2000文莱林吉特以下罚款和/或3个月以下监禁。

(3)违反本条规定,所作出的购买,出售、收购、出让或转让行为均无效。

(4)本条不适用于实际发明人或依据遗嘱或移转的获得。

12.官员不得提供信息

(1)除了依据本法要求或授权,或注册官亲笔书写,或法院命令,否则注册处职员或负责人不得:

(a)提供依据本法正在或已经处理了的信息;

(b)做好准备,或协助准备依据本法令允许在注册处递交的文件;

(c)在注册处的记录中进行搜索。

(2)任何人谁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2000文莱林吉特以下罚款和/或3个月以下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