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设计
(1)在2000年11月13日之前依据联合王国法注册的设计,只要注册还未失效或未在2000年11月13日届满或取消,应当视为本法中的注册设计。
(2)为避免怀疑,在2000年11月13日之前依据联合王国法注册的设计的参照包括依据联合王国法注册的设计以及视为依据第3条第(5)款的注册。
(3)联合王国法第3条第(5)款是新加坡注册设计法实施日生效的条款。(https://www.daowen.com)
(4)视为依据第(1)款的注册设计的设计的注册应当有一个最初的期限并早于下列情形结束之时:
(a)在2000年11月13日该设计的权利仍存在的期限届满日,如果该期限没有依据联合王国法第8条第(2)款延期;
(b)如果该期限依据该条款延长的,那么就是延长期限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