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形式与实质性条件
(一)形式条件
马来西亚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必须满足专利保护客体或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要求,并向专利局提交了以下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文件,同时缴纳了规定的费用:
(1)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姓名、地址;
(2)权利要求;
(3)说明书,附图(涉及附图的);
(4)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营业场所不在马来西亚的申请代理委托文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登记官会要求申请人修改,并将修改申请文件后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否则,该申请被视为无效。(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1条至第17条、第17A条、第28条)
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应满足保护客体的要求,即属于对通过生产过程或者方法获得的产品的形状、结构、图案或者装潢的特征作出的富有吸引力并能为人的眼睛观察到的设计,并向外观设计注册局提交了符合规定要求的以下申请文件,同时缴纳了规定的申请费用:
(1)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的姓名及住址;
(2)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书,包括对外观设计客体的描述和就申请所涉及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声明;
(3)按规定数目向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局提交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所应用的物品的代表性图案;
(4)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营业场所不在马来西亚的申请代理委托文件。(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14条)
(二)实质性条件
1.发明与实用新型
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1条)
授予实用新型的创新或改进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包括能够生产新产品或方法的创新、或者对已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7条、第17A条)(https://www.daowen.com)
(1)新颖性。
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则具有新颖性。
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4条规定,现有技术包括:在该发明专利申请日或相应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出版、以口头传播、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内容;以及一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比所述专利权申请有更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国内专利权申请的内容,且该申请被包含在所授专利权中。
对于包含在现有技术中的物质或者合成物,如果其在对人或动物进行外科手术或治疗的方法或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方法中被使用,并且这种使用方法不为现有技术所包含,则不予排除其专利性。
马来西亚的新颖性属于绝对新颖性标准,这与中国采用的标准是一致的。中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创造性。
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内容相比,对所属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创造性。(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5条)
对于“显而易见”的具体含义,马来西亚专利法没有作详细描述。
(3)实用性。
马来西亚专利法规定,如果一项发明能在工业中生产或应用,则具有实用性。(马来西亚专利法第16条)
马来西亚对专利实用性的要求强调“在工业中生产或应用”,但并未要求“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而中国专利法对于实用性的要求除了“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还强调要“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对实用性的要求更高。
2.外观设计
马来西亚予以注册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并属于通过生产过程或者方法获得的产品的设计。
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是指不属于以下情形:
①在优先权日以前,该外观设计在马来西亚向公众公开;②在优先权日以前,仅仅是无关紧要的细节或者通常用于相关贸易中的特征与该外观设计不同的另一项外观设计在马来西亚向公众公开;③另一项在马来西亚提交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主题与该外观设计相同,但是另一个申请人有较早的优先权日,并因此被授予注册的。(马来西亚外观设计法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