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许可

二、强制许可

为了老挝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营养、健康或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发展,如果确定专利所有者或经过其同意的方式是一种反竞争做法,那么政府可以不经过所有者的同意,指定一个政府机构或第三方来使用专利发明,但应当服从限制开发的部门并支付所有者合适的报酬。(老挝专利、小专利和工业设计条例第20条)

如果在专利申请日的4年后或者专利授予之日起的3年后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该专利,除非专利所有人能够向符合登记处证明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该专利的合理理由,否则登记处可以颁发非自愿许可,允许该发明在国内实施或在老挝进口。(老挝专利、小专利和工业设计条例第21条)

颁发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固定许可的范围和功能,必须开始使用专利发明的时间限制,支付专利所有者足够的薪酬和付款条件。受益人有权根据发行许可决定中的条款在老挝使用专利发明,并应当充分使用专利发明。

如果专利或在后专利中的发明不能在国家中使用,并且如果在后专利所主张的发明与在先专利主张的发明相联系,涉及重要的技术进步,具有相当大的经济价值,登记处可以根据在后专利所有者的请求,颁发非自愿许可来避免在先专利的侵权。(https://www.daowen.com)

老挝的强制许可有三种情况:

(1)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若专利权人实施的是反竞争行为,则政府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指定一个政府机构或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2)在专利申请日的4年后或者专利授予之日起的3年后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该专利,登记处可以颁发非自愿许可;

(3)如果在后专利实施会对在先专利造成侵权,并且两个专利之间相互联系,专利实施有相当大的经济价值,经在后专利权人请求,登记处可以颁发非自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