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部分 专利代理人
101.专利代理人之注册
(1)部长可在得到其苏丹陛下和杨迪佩尔图安的批准下,在对于个人注册成为专利代理人方面,可制定规则。
(2)在不损害第(1)款一般原则的情况下,该规则可规定:
(a)提供备存,可由部长决定该注册成为专利代理人的人;
(b)成为注册专利代理人的申请的形式和方式,注册的资格和其他要求,注册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条件;
(c)注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授予;
(d)在专利代理人注册册中错误的更正以及条目的更新;和
(e)就与专利代理人的个人注册有关的过渡事宜,及本命令就有关此类过渡事宜的排除或变更执行。
(3)本规则可订定条文,以规定注册专利代理人的职业操守及其运行,并为此目的,可以就下列所有或任一事项作出规定:
(a)对注册专利代理人的投诉及对此投诉进行的听证与裁定;
(b)对注册专利代理人实施处罚,包括发出谴责、暂停或取消注册;
(c)证人传唤;
(d)从经宣誓或确认的人的手上获取证据;
(e)为提供证据的人办理宣誓或誓章;
(f)要求该证人出示文件或物品;
(g)恢复任何已注销的注册,以及解除对任何注册的暂停。
(4)本规则可规定,违反该规则即属犯罪,处5000文莱林吉特以下罚款或12个月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
102.专利代理人的资格
(1)除非他是一个拥有有效的执业证书的注册专利代理人或辩护人及律师,否则任何个人不得开展业务、从事或作为专利代理人。
(2)除非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是拥有有效执业证书的注册专利代理人或辩护人及律师,否则该合伙不得开展业务、从事或作为专利代理人。
(3)除非至少有一名董事是拥有有效执业证书的注册专利代理人或辩护人及律师,否则该法人团体不得开展业务、从事或作为专利代理人。
(4)就本条而言,一个人要开展业务、从事或担任专利代理人,当且仅当该人在文莱达鲁萨兰国代表其他某人进行或承诺进行:
(a)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或其他地方申请或取得专利;
(b)根据本命令或其他国家的专利法撰写说明书或其他文件;或
(c)提供有关专利有效性,或遭侵犯的咨询(不是科学或技术性质的咨询等)。
(5)个人不得:(https://www.daowen.com)
(a)以包含有“专利代理人”的任何名称或其他描述开展业务;或
(b)在经营过程中以其他方式描述自己,显示自己或允许自己被描述成或显示成“专利代理人”字样,除非他是已注册为拥有有效的执业证书的专利代理人。
(6)合伙企业不得:
(a)以包含有“专利代理人”的任何名称或其他描述开展业务;或
(b)在经营过程中以其他方式描述它自己,显示自己或允许自己被描述成或显示成“专利代理人”字样,除非其至少有一位成员是已注册为拥有有效的执业证书的专利代理人。
(7)法人团体不得:
(a)以包含有“专利代理人”的任何名称或其他描述开展业务;或
(b)在经营过程中以其他方式描述它自己,显示自己或允许自己被描述成或显示成“专利代理人”字样,除非其至少有一位董事是已注册为拥有有效的执业证书的专利代理人。
(8)任何人违反本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5000文莱林吉特以下罚款或处12个月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
(9)如果违反第(5)款第(6)款或第(7)款,在提述个人、合伙企业和法人团体时,引用了“专利代理人”字样,即是等同于在提述该人、该人的业务或其业务地点时,违反规定引用了“专利律师”字样,或是另外的引用表达可以理解为表明他有权被称为“专利代理人”。
(10)凡个人的雇主不开展业务、从事或作为专利代理人的,作为雇员的个人不得在其能力范围内为他的雇主做或承诺做违反第(1)款所述的任何事情。
(11)凡:
(a)个人的雇主是一个相关公司集团的成员;
(b)个人的雇主不开展业务;从事或作为专利代理人;及
(c)相关公司的任何其他成员不得经营任何业务、从事或作为专利代理人,作为雇员的个人不得在其能力范围内为他的雇主做或承诺做违反第(1)款所述的任何事情。
(12)律政人员代表政府,不得做或承诺做违反第(1)款所述的任何事情。
(13)法人团体是相关公司组的成员不得为其组里的其他成员做或承诺做违反第(3)款所述的任何事情。
(14)本条不得解释为禁止辩护人或是律师从事参与有关专利及专利申请的法律程序,特别是,本条不应违背应用于辩护人和律师的第90条的规定。
(15)根据《法律职业法令》(第132章)第19条,违反行为不应被任何人犯下,仅以由他准备与专利或专利申请有关的文件(不包括行为)用于提交到专利注册处的法律程序的理由。
(16)在本条中:
“董事”,一个法人团体的事务由其成员管理的,是指该法人团体的任何成员;
“执业证书”指:
(a)根据第101条订立的规则颁发的与注册专利代理人有关执业证书;或
(b)根据《法律职业法令》(第132章)第13条颁发的与辩护人及律师有关的执业证书。
“关联公司集团”是一个有两家或多家公司的集团,且公司间是相关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