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简单专利

第八章 简单专利

第104条 除对简单专利特别规定的之外,本法与专利有关的其他规定适用于简单专利。

第105条

(1)一项简单专利仅授予一件发明。

(2)简单专利的实质审查请求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提出或者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同时应缴纳相关费用。

(3)未在第(2)款所述期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4)简单专利申请之后,自第44条第(1)款所述的公告期届满之后应当进行实质审查。(https://www.daowen.com)

(5)实质审查过程中,知识产权总局应当仅审查第3条所述的新颖性以及第5条所述的实用性。

第106条

(1)知识产权总局授予简单专利权,并予以登记与公告。

(2)知识产权总局发给简单专利所有者简单专利证书作为权利的证明。

第107条 不能对简单专利申请强制许可。

第108条 有关简单专利的规定由行政法规进一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