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注册期限
第25条 注册期限
(1)外观设计的注册自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2)外观设计的注册期限如果延长申请是在本期届满之前以规定形式提出的,且缴纳了规定的期限延长费,则可以连续延长两次,每次为五年。
(3)自应缴纳期限延长费用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可以在宽限期内缴纳期限延长费以及相应的附加费。
(4)凡未根据本条提交期限延长申请或者缴纳相应费用的,该注册的注册期满,且应当在国家公报上公布期满的公告。
第26条 失效注册的恢复
(1)自一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期满公告在国家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一年,该注册所有人或者其承继人可以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恢复,通过:
(a)以规定形式提交恢复请求;
(b)缴纳任何未缴纳的延长费和规定的恢复附加费;
(c)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导致未延长该外观设计注册的原因。
(2)凡注册官认为未延长注册是由于意外事件或者失误的原因合理的,可以在国家公报中公布意图恢复失效注册的公告。
(3)任何利益相关人自该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该注册的恢复有异议的,可以通知注册官并向恢复申请人提供副本。
(4)凡未在第(2)款规定的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根据第(3)款提出异议的,注册官应当恢复该外观设计的注册,其效力如同未曾失效,并且应当在国家公报上公告该注册已恢复。(https://www.daowen.com)
(5)凡根据第(3)款提出异议的,注册官应当自给予异议人和注册恢复的申请人听证的机会后作出决定,凡决定恢复注册的,该注册的效力如同未曾失效,并且应当在国家公报上公告该注册已恢复。
(6)不应当就在自该注册外观设计失效之日起至在国家公报上公告该注册已恢复之日这一期间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者诉讼程序。
(7)由于注册官予以或者拒绝恢复的决定受侵害的任何人根据本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27条 注册的撤销,强制许可的授予
(1)外观设计注册后,任何时间,任何人可以向法院申请:
(a)撤销该外观设计的注册,根据第12条,基于该外观设计在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向公众公开;
(b)注销该外观设计的注册基于该外观设计的注册是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或者
(c)就该外观设计授予强制许可,基于该外观设计未以任何工业过程或者手段在马来西亚合理应用于注册商品,
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作出其认为公正的命令。
(2)第(1)款(a)(b)项的规定不应当损害外观设计所有人请求撤销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或者注册官基于其认为合适的其他理由撤销外观设计注册的权力。
第28条 法院命令
法院不得根据第27条作出违反任何条约、公约、协定或者与其他国家的任何约定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