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许可

二、特殊许可

除了常规的专利许可外,泰国的专利许可形式还有当然许可、强制许可和国家应用。当然许可是专利权人同意将没有授予他人独占许可的专利有偿给他人使用,强制许可则是在特定条件下由知识产权局局长强制对专利进行许可,国家应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国防需要而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三种特殊的许可均应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

(一)当然许可

当然许可是指由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管理部门审查准许,社会公众向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许可费即可实施专利的许可制度。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刊登在专利公报上,公众很容易查阅到,从而方便权利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信息对接,降低专利实施许可成本。当然许可与普通许可的区别在于当然许可实施中的纠纷,公权力可以介入。当然许可增加了交易机会,也减少了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控制。[1]

泰国专利的权利人可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向局长申请登记其专利,以便他人可获得其专利的许可。登记完成后,如果有人请求许可,并就申请条件、限制及专利使用费条款与专利权人达成一致,局长应向申请者发放专利许可证。如果双方未在局长规定时间内达成一致,亦或是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收到主管人员的通知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局长可要求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如果双方仍未达成协议,局长有权根据申请的具体条件、限制及专利使用费条款、发明的重要性、专利权人期望获得的收益等授权许可(泰国专利法第45条)。没有授予他人独占许可的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所有人可以要求在专利或小专利登记册中登记,表明其同意其他人可以获得许可的意愿。(泰国第26号部长法令条款2、条款8)

(二)强制许可

泰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未行使其合法权利,或一件专利中的权利要求可能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但仍需使用此专利,或获得强制许可的专利中的权利要求可能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均可向专利局申请强制许可。

在授予专利3年或申请专利4年后,专利权人未行使其合法权利,无故出现以下行为的,任何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向局长申请强制许可:①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在泰国生产此专利产品或使用已取得专利的生产技术的;②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在国内市场出售此专利产品,或虽有出售但该产品价格过高、不能满足公共需求的。(泰国专利法第46条)

如果一件专利中的权利要求可能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仍需使用此专利的专利权人,可向局长申请另一人的专利许可,具体条件如下:①申请人的发明涉及重要技术,具有重大经济意义,且与申请许可的发明相关;②另一专利权人有权以合理条件获得交叉许可;③除非转让其专利,否则申请人不得将其使用许可证的权利转让他人。(泰国专利法第47条)

如果获得专利强制许可后,此专利中的权利要求可能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则许可申请人可向局长申请另一人的专利许可证,其条件如下:①申请人持有的许可证中的发明涉及重要技术,具有重大经济意义,且与待申请许可证的发明相关;②申请人不得将其使用许可证的权利转让他人。(泰国专利法第47条)(https://www.daowen.com)

对于上述三种情形,申请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均须证明其已努力向专利权人争取许可,并就此提出条件及合理、充足的补偿,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达成一致。

与泰国相比,中国对强制许可的规定更加全面、严谨。除了与泰国类似的规定外,中国专利法还规定除因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构成垄断而给予的强制许可或者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给予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应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为供应国内市场需要;涉及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仅限于为公共利益的目的使用,或经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垄断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此外,中国专利法还规定,因专利权人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而申请强制许可的,只能在专利权授权之日起满3年后且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提出申请(对以其他理由申请强制许可的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三)国家应用

泰国专利法规定,为满足公众需求或国防的重大需要,为保护或勘测自然资源及环境、防止或缓解食物、药物及其他消费品短缺,为提供其他公共服务,或出于国防和国家安全需要时,政府可以行使专利权人的权利或使用任何一件专利。

也就是说,政府的任何部、局或部门为满足公众需求或国防的重大需要,为保护或勘测自然资源及环境、防止或缓解食物、药物及其他消费品短缺,或为提供其他公共服务时,均可自行或通过他人行使专利权人的权利,但须支付专利权人或专用特许持有人专利使用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专利权人。(泰国专利法第51条)

当遇到战争或紧急状况时,总理出于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在征得内阁同意后,有权使用任何一件专利,但须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专利权人。(泰国专利法第52条)

【注释】

[1]参见胡建新《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构建》,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