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法院的临时裁决
第125条 应专利实施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商事法院可以即刻发布有效的临时裁决:
(a)为制止侵害专利及其相关权利的行为继续发生,尤其是制止侵害专利及其相关权利的产品进入贸易渠道,包括进口;
(b)为保全侵害专利及其相关权利的行为的证据,防止证据消除;
(c)为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实对该专利及其有关权利享有权利,并且其权利受到侵害。(https://www.daowen.com)
第126条 法院已经宣布临时裁决的,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包括受该临时裁决的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第127条 商事法院已经宣布临时裁决的,其应当在自宣布相关临时裁决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修改、解除或者重申该裁决。
第128条 解除临时裁决的,受害当事人可以诉请临时裁决的当事人赔偿由该临时裁决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