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程序

二、审查程序

泰国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一般要经历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和登记授予专利四个阶段,并在公布后设计了异议环节,在登记授予专利后还设计了撤销专利环节,小专利被授予后1年内可以向知识产权局请求撤销,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小专利被授予后均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

图示

图1-1 泰国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流程图

(一)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如图1-1所示,对于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规定,可以授予专利的,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予以公布,申请人可在该申请公布后5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经实质审查认为授予专利理由充分,且无人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裁定该发明归申请人所有的,予以登记该发明并授予申请人专利。经实质审查认为授予专利理由不充分,或有异议并经裁定该发明归异议人所有的,驳回专利申请。

上述审查过程主要由泰国专利法第24条、第28条、第33条和第65条规定。即申请人根提出审查请求后,先由主管人员根据专利法第24条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文件及其内容的完整性,以及对是否符合“三性”的初步判断),对于符合规定的,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初审报告)。局长在收到审查报告后,如果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17条规定(申请文件及其内容的完整性),或根据第9条(不属于保护客体的情形)判定无法授予该发明专利的,对申请予以驳回;主管人员须在局长驳回申请的15天内,以挂号信或局长规定的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如果局长认为该申请符合第17条规定,并根据第9条判定可以授予该发明专利的,则按行政法规规定的细则及程序,将申请予以公布。主管人员须于申请公布前,通过挂号信或局长规定的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缴付公布费用;如果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60天内未缴付此费用,主管人员须通过挂号信再次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在第二次通知送达之日起60天内仍未缴付此费用,则视为放弃该申请。

专利申请公布5年内,在异议或诉讼的最终裁决作出后1年内,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实审请求)的,由主管人员对该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实审报告)。局长查阅审查报告并认为授予专利理由充分,且无人根据第31条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裁定该发明归申请人所有的,将该发明予以登记并授予申请人专利。由主管人员通知申请人于该通知送达之日起60天内,缴付专利授予费用。申请人缴付上述费用后,在费用缴付之日起15天内将该发明予以登记并授予专利(须在第32条异议受理结束之后)。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申请。

审查期间,主管人员可要求申请人到场,回答相关问题、提交相关文件或其他材料。(https://www.daowen.com)

(二)小专利的审查程序

泰国对小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小专利的申请文件及其内容的完整性、申请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保护客体排除的对象。如图1-2所示,经主管人员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经局长判定可以授予该发明小专利的,登记该发明并授予申请人小专利。

小专利被授予后,凡利害关系人,均可在登记发明并授予小专利的1年内,向主管人员提出请求,就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主管人员接到上述请求后,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局长查阅审查报告并认为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在15天内将结果通知提出审查请求的人员及小专利所有人。如果局长认为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则须对此进行审查,并告知小专利所有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的60天内,提交能证明其申请有效的陈述。局长可要求相关人员到场回答问题、提交相关文件或其他材料。审查结束后,如果局长仍认为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则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申请撤销该小专利,并在委员会做出裁定的15天内将结果告知提出审查请求的人员及小专利所有人。

图示

图1-2 泰国小专利审查流程图

申请审查和撤销审查期间,主管人员和局长可要求申请人到场,回答相关问题、提交相关文件或其他材料。

泰国的小专利类似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但与泰国不同的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分为初审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只进行初审。按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由申请人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而泰国则要求在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5年内或异议裁定后1年内提出。泰国对小专利并不进行创造性审查,而只进行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审查。

此外,泰国的小专利被授予和登记后1年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其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审查请求,对于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经委员会裁决予以撤销小专利。中国早期的专利制度中曾经采用过专利撤销程序,但目前采用的是专利无效程序,即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