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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专利制度赋予了审查员一定范围内的调查和审判权力,权利人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向知识产权部门的审查员请求处理,也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专利权人和其他人可依据彼此间的协议向登记处长提出其他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的异议,专利权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赔偿和专利有效并被侵犯的声明要求。如登记处长认为向他提出的问题由法院裁定更为合适,可以拒绝受理,而法院应当将该问题作为法院的诉讼作出判决。(新加坡专利法第65条第3款)